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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用手册(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12-22 14:23:53

 

 
目    录
 
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政策解读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
2.政策解读…………………………………………………(13)
 
二、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分解表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分解表…………………………………(107)
 
三、发展党员工作常用文体参考
 
1.入党申请书………………………………………………(117)
2.个人情况汇报……………………………………………(120)
3.同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122)
4.推荐积极分子人选表决票(样式)……………………(124)
5.“推优”登记表(样式)…………………………………(125)
6.党员、群众征求意见座谈会记录………………………(126)
7.思想汇报…………………………………………………(129)
8.自传………………………………………………………(132)
9.关于张三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134)
10.关于征求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的沟通函(预审征求
职能部门意见样式)…………………………………(138)
11.预审委托预审函………………………………………(140)
12.关于张三的预审结论…………………………………(141)
13.关于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张三同志的公示…………(142)
14.关于拟转为正式党员的张三同志的公示……………(144)
15.转正申请书……………………………………………(145)
16.新党员告知书…………………………………………(148)
17.正式党员告知书………………………………………(149)
18.党员承诺书……………………………………………(151)
19.关于取消(延长)张三同志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
的支部决议……………………………………………(152)
20.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主持词…………………(153)
21.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主持词…………………(157)
 
四、《发展党员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填写规范
 
1.《发展党员考察表》……………………………………(163)
2.《入党志愿书》…………………………………………(193)
 
五、发展党员工作文件汇编
 
(一)中组部有关文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逐步建立积极分子入党前短期集
中培训制度的通知
(1989年4月6日  组通字第11号)………………(211)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在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发展
党员工作的意见
(1991年1月30日  组通字〔1991〕5号)…………(213)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
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1992年7月22日  组通字〔1992〕18号)………(218)
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全国培养
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5年3月28日  组通字〔1995〕12号)………(222)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
作的意见
(1995年3月2日  中组发〔1995〕2号)…………(227)
6.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
作的意见
(2004年7月29日  中办发〔2004〕19号)………(234)
7.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
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
建设的意见
(2005年4月17日  中办发〔2005〕14号)………(242)
 
(二)江苏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 
1.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
实施办法
(2012年5月11日  苏组通〔2012〕54号)………(249)
2.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的意见
(2013年8月5日  苏组发〔2013〕5号)…………(263)
 
(三)苏州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 
1.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
(2002年7月15日  苏组通〔2002〕25号)………(266)
2.苏州市发展党员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6月13日  苏组通〔2007〕24号)………(269)
3.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双培双促”工作的意见
(2007年11月13日  苏组通〔2007〕36号)………(277)
4.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发展党
员工作的意见
(2011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1〕62号)………(282)
5.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
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1〕63号)………(288)
6.苏州市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
(2015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5〕76号)………(292)
7.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5〕78号)………(298)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政 策 解 读
 
总  则
 
1.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和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的先进分子,是党组织接收新党员的源泉。党组织只有经常不断地对这些先进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在他们提出入党要求并且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才能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2.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经常不断地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发展壮大党的队伍。这是保持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
在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特别是我们党长期面临“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都对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吸收新党员时,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吸收那些确实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坚持每年制订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采取具体措施,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3.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总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正确理解“控制总量”
这些年,党员数量增长较快,为党增添了新生力量。但凡事都有个度,如果数量增长过快,不能保持统一的品质,就会影响到质量。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是中央作出的最新部署。做好发展党员总量调控工作,是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对于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对于正确处理党员数量与质量关系,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从入口上把住党员质量关;对于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使党员队伍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口增长速度相适应,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县级以上党委(工委)要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采取每年确定发展党员数量或增长比例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5.正确理解“优化结构”
实践表明,党员队伍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着党的战斗力。由于社会、历史、经济等诸多原因,现有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分布等结构状况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党在新时期新阶段担负的伟大使命的需要。生产、工作第一线党员比较低,具有较高文化知识的党员也远远不足,这种状况亟须改变。要从根本上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分布状况,发展党员时注意优化结构是重要的措施之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注意考虑吸收的新党员的年龄、文化、性别、分布以及职业构成等情况,将更有利于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增强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各级党组织要紧紧抓住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重视做好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稳步提高发展工人党员比例,努力解决农村党员年龄老化、党组织班子后继乏人问题,着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吸收进党组织,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既不能将符合年龄、文化等要求的人一概视为发展对象而降格以求,也不要为优化结构分布,事先就分解出一些硬性的衡量标准,人为地形成发展党员的一些先决条件。
6.正确理解“提高质量”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重视党员质量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特有要求。列宁早就深刻指出:“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党的战斗力。发展党员“入口关”把不住,将会给党员队伍自身建设带来很大隐患。特别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不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重数量、轻质量,甚至出现了“带病入党”现象,致使一些动机不纯、功利思想严重、想借入党捞取好处的人混入党内,影响了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党员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就成为各级党组织始终要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除了加强对现有党员的认真教育和严格管理外,必须严格标准、严格培养、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把住发展党员“入口关”,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来。
7.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新党章对党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政治标准”的基本内涵。具体地说,“政治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念坚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矢志不渝地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二是对党忠诚,拥护党的纲领,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为民服务,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四是严守纪律,自觉遵守党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要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深入考察,着重看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二要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忽视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三要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防止“带病入党”,保证吸收的每一名新党员都是合格的。
8.正确理解“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慎重发展”的基本含义是:(1)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2)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3)必须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入党程序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各项要求,既不能突击发展,也不能停止发展。实践证明,这样做对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均衡发展”的基本含义是:(1)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做到有控、有保、有减、有增,使发展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2)坚持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统筹做好其他领域和群体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3)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防止简单地分指标、卡比例。
9.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只有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才能克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如果发展党员工作失去领导和计划指导,想发展多少就发展多少,不想发展就长期不发展,就会使发展党员数量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不仅难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也不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和数量。
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也是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需要。要逐步解决现有党员队伍存在的分布和年龄、文化等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就需要加强计划指导,根据党的任务和工作重点的改变,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研究制订发展党员计划,通过综合平衡、分类指导,做到有控、有保、有减、有增,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
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也有利于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党组织只有及时掌握现在有多少入党积极分子,每年计划发展多少,以及如何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不断壮大这支队伍,才能做到心中有数,统筹考虑,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
10.坚持入党自愿原则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这些要求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只有当申请入党的人懂得了为什么要入党,并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自己一切的时候,才能自觉地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而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做出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事情,对党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拉”人入党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对尚无入党愿望和要求的人,无论社会声望多高,或者能力多强、贡献多大,都不应强迫或动员他们入党。当然,党组织有责任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只有当他们提高了觉悟,有了入党愿望和要求,并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吸收他们入党。
11.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只有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党员意志,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在发展党员时,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就是要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使每个党员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扬党内民主。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并不是说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发展对象入党。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应该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12.禁止突击发展党员
突击发展党员,是指违反党章规定,不坚持党员标准,草率从事,在短时间内大批发展党员。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几次发生过在运动中突击发展党员的事情,只考虑某种需要,不顾客观可能,使一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也有极少数单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违背党的原则和规定,突击发展党员。这些做法都给党的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必须禁止突击发展党员。
13.发展党员要反对“关门主义”
反对“关门主义”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确有大量的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先进分子积极要求入党,他们迫切要求参加党的组织,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党需要通过不断吸收新鲜血液来进行新陈代谢,充实和壮大自己的队伍。党的基层组织也需要通过不断吸收新党员,以保持朝气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的地方或单位党的力量薄弱、领导班子成员后继乏人,以至各项工作都上不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多年不发展党员。实践表明,“关门主义”,不利于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申请入党的条件
申请入党的条件又称入党资格,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入党。按照党章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一个人成年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18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只有全体党员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代表全党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
(5)按期交纳党费。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2.正确处理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问题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公布之后、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其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3.申请入党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要求手写。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将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最终奋斗目标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自觉地做到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和章程积极工作,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这些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来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做好了承担一个共产党员责任的准备,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地牺牲自己的一切。这既不能靠一时的感情冲动,也来不得半点的强迫和勉强,而必须完全坚持自愿的原则。只有申请入党的人经过郑重考虑,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才能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追求和决心。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申请入党的人都具备用文字表达自己入党愿望的能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既庄重严肃,又完全能够做得到。如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4.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入党申请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应当有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5.不能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书
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对那些政治上要求进步,在生产、工作、学习或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党组织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他们,对他们进行教育。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党内或社会活动,启发并逐步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促使其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自愿地、主动地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入党愿望,郑重地作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选择。这与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拉人入党是截然不同的。
6.入党申请人不需要经常写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经常写入党申请书,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党组织对每一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都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要派人同他们谈话,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要求他们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对入党申请人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入党申请人为表达自己迫切要求入党的决心,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段时间后,再写入党申请书也是允许的。
7.工作变动后,一般不需要再写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主动向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有关情况。如因某种原因,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向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8.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9.流动人员申请入党
流动人员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流动人员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责任,在接收流动人员为预备党员前,应征求流出地或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当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负责地与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做好工作衔接。
10.在校学生申请入党
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时间主要集中在学校,为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校学生应当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学校未建立党组织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学校所在地党组织或学校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但发展其入党时必须征求学校的意见。
11.离退休人员申请入党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各地和各单位情况不同。离退休人员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就向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单位负责的,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生活、管理与原工作单位基本脱离关系,主要社会活动在居住地的,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并由居住地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党组织在接收离退休人员入党前,应向他们的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12.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申请入党
临时或短期(半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正式或长期(半年以上)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向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在借调同志中发展党员时,其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都要主动征求对方意见。
13.失业、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申请入党
失业、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要求入党,一般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还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适时吸收他们入党。
14.下基层挂职、扶贫、支教等人员申请入党
对于下基层挂职、扶贫、支教等人员,已在基层工作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基层工作单位发展入党,发展前必须征得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在基层工作半年以内的,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入党。
15.出国(境)留学和工作人员申请入党
出国(境)留学、工作人员中,凡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下的,一般不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留学人员党组织或驻外中资机构、劳务公司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在出国(境)留学、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入党手续。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特别重视对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的考察。发展他们入党前,要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如驻在国情况特殊或党员分散,未建立留学人员、驻外劳务公司党组织的,应向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6.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作的工作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入党申请书和个人情况汇报。一看入党申请人年龄、国籍是否符合要求,二看申请书是否本人手写,三看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本人实际情况,四看申请人是否应向本党组织递交申请书。
(2)及时派人谈话。党组织应该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3)建立培养期档案。用专用的发展党员材料袋或人事档案袋收集相关材料,妥善保存。
17.党组织及时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
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内,支部两名同志(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样既便于党组织全面准确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谈话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帮助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18.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对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也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但毕竟入党积极分子刚要求入党不久,对他们不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19.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
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对这个时间要求的掌握也不一样。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0.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应注意的问题
采取党员推荐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党员推荐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推荐和被推荐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考察满半年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参加推荐)。
(2)注重公开透明。一般采用支部党员大会推荐的方式,当场公布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注重结果运用。党支部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4)严明工作纪律。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做好推荐工作,防止推荐过程中的拉票、投人情票等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21.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应注意的问题
群团组织推优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工作。做好群团组织推优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明确推优对象。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妇联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要严格推优程序。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三要加强配合协作。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要支持、帮助和指导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群团组织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推优工作,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22.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个青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长期以来,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强调了这样一个要求。共青团员已经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23.入党积极分子要报上级党委备案
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把关作用、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办法。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24.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5.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既可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违纪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26.党小组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责任
(1)发现并向党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落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
(3)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4)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
27.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方法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紧密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经常进行。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逐步形成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3)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形成半年度考察意见并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
(5)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怎样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等。
28.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党组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能使他们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他们的组织观念,亲身体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光荣感。同时,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了解和考察他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以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29.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党组织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考察了解他们的一个重要途径。党组织有意识地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要求他们在工作中像共产党员那样起先锋模范作用,使他们在实践中改造世界观,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懂得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增强党员意识,锻炼工作能力,从而促使他们尽快地成熟起来。
党组织在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社会工作时,首先要考虑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不可一次分配任务过多、过重,注意保护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热情。同时,党组织要不断地关心、支持和帮助他们完成任务,不可布置任务后就不闻不问。党组织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不是单纯地为了让他们完成某项任务,而要通过指导其完成分配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增强党的观念和群众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0.培养期档案的要求
培养期档案是指党支部为申请入党的同志建立的档案。培养期档案一人一档,并且随着培养、考察的不断深入,逐步积累和完善其档案材料。一般来说,培养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党员本人提供的材料。(1)入党申请书、(2)个人情况汇报、(3)思想汇报、(4)转正申请书。
2.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材料。(1)递交申请书后的谈话记录、(2)征求意见座谈会记录、(3)政审材料、(4)预审材料、(5)公示材料、(6)标准化培训材料。
3.入党志愿书。
4.其他材料。(1)党员推荐材料、(2)群团组织推优材料、(3)票决材料、(4)党员承诺书。
31.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需要。党组织可以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采取具体的培养教育措施,还可以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的情况来判断和衡量其政治上成熟的程度。同时,这也是增强入党积极分子组织观念的需要。入党积极分子可以通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一分为二,这样,有利于党组织全面真实地了解自己。
32.党支部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是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入党愿望。要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不仅要看他向党组织表示的愿望和态度,更重要的是要看他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要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是对其声明和行动是否统一的检验。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33.基层党委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是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基层党组织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有利于基层党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研究制订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
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
34.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是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需要。
和社会上的其他人一样,入党积极分子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社会上的各种思想和现象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势必会影响到入党积极分子。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可避免地要侵蚀他们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所有的入党积极分子都能经受住考验。一些过去表现很好的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走向堕落。而有的也会在复杂的环境中经受住考验、不断进步,过去表现一般的现在成了先进分子。另外,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有的也不是一下子就看得十分准确。因此,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党组织要在考察的基础上,经常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这支队伍中,把不能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及时调整出去,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这个“蓄水池”保持一个相当大的数量,而且保证这个“蓄水池”里的“水”都是较高质量。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坚持条件,不能把不具备条件的人留在这支队伍里;另一方面,又要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看待一些基本素质好,但还有缺点和毛病的人,相信他们在一定条件下是会转变的。对于经过长时间的教育仍然不见效的,就应当作必要的调整。
35.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工作、结婚等,由甲单位到乙单位,或由甲地到乙地,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若不十分清楚入党积极分子调入的单位和地点,或不能确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是否健全,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的上级党组织移交。
36.对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居住地)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如未收到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
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37.要接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接续培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沟通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主动对接,实事求是地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说明清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同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还要配合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做好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2)严格审查材料。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对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手续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沟通,报上级党委同意,不予承认。对手续完备、只是材料不齐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请他们及时补齐。
(3)做好工作衔接。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要与本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一样,通过指定培养联系人和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式,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接续培养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审查,保证他们基本具备入党条件。要做好这些工作,没有一定的时间是不行的。从以往的经验看,一些新党员不能很好发挥作用,重要原因是入党前没有进行认真的培养教育,有的连做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都不懂。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促使其尽快成熟。
2.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具有特定含义的三个概念。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这三者是其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人培养成熟程度的标志。
从发展党员工作过程来看,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他们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对其中准备近期发展的,列为“发展对象”。
3.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如果把不好这一关口,很容易让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严格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一条一条地对照,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二要严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有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确保确定的发展对象不出问题。三要严格把关。上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备案意见。
4.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方式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个别谈话。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被谈话人一般顾虑较少,容易听到真实的反映。个别谈话如果方式得当,能够听到在一些场合听不到的意见。
(2)座谈了解。这是简便易行的听取意见的方法,也是比较传统的方法。根据被听取意见人的情况,邀请熟悉情况的同志参加,会上,可引导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如果对某一问题到会者没说清楚,可随时提问,其他人也可补充。这种方法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听取较多人的意见。
(3)民意测验。这是一种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调查方法。听取意见的对象可以随意确定,也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操作起来简便,结果也比较直观。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要根据采取方式的不同,分别注意以下问题:
(1)个别谈话事先要做好准备,先谈些什么,后谈些什么,哪些是谈话重点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谈话时,态度要热情,语气要和蔼,气氛要宽松,讲究谈话的方式和艺术,使谈话对象有话愿讲,真实地反映情况。
(2)座谈了解时,首先,要选好参加会议人员,既要照顾到面,更要多请些熟悉情况的同志。其次,会前要让与会人员知道主要想听取什么意见,以便做好准备。最后,会上一定要引导好,让与会人员把话题集中到主题上,防止出现东一句、西一句的问题。
(3)民意测验时设定的项目力求具体,不能含糊,避免似是而非。最终汇总的结果要注意保密,不要扩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5.发展对象人选要报上级党委备案
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前移审查关口、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党委的备案意见一般应书面通知党支部。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6.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最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也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7.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任务的区别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从总体上讲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但是,他们的具体任务又有所不同。
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介绍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8.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9.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为了使入党介绍人能够认真担负起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为此,党支部在指定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时就要注意,尽可能地避免出现这一问题。
10.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因为预备党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对党内有关规定和党内生活尚不够熟悉,在党内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在转为正式党员前,不具备担任入党介绍人的资格。
11.党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书记作为本支部的正式党员,党内生活时间一般较长,表现较好,发挥作用和一般党员相比要更突出,因此,党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有人担心支部书记担任入党介绍人会影响支部发展党员的审查把关作用。这也有一定的道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要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接收新党员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支部大会上集体讨论决定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12.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如果党委负责同志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并且能够切实担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13.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在一般情况下,不宜由发展对象直系亲属担任其入党介绍人。这样规定,一是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避免党员和群众误解。党支部应向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14.正确把握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问题
按党章规定,只要是正式党员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除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外,受其他处分的党员仍享有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他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确能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而发展对象又信任他,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但党支部在确定受党内纪律处分的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时,应认真、慎重考虑其能否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5.正确把握犯了错误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任介绍人问题
如果入党介绍人只是犯了一般性错误,可以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其入党也不受影响。如果入党介绍人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介绍人时,应另换他人。如发展对象入党时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入党介绍人所犯错误与发展对象直接有关,则应针对具体情况,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正确把握入党介绍人工作变动后重新确定入党介绍人问题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尚未转为正式党员前工作有了变动,如果未离开同一单位,可以继续担负起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不必重新确定介绍人。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组织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
17.正确把握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问题
当党组织认为入党介绍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入党介绍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中途更换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介绍人要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原介绍人要向新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18.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
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入党,对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入党介绍人应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以及党员和群众对他的反映。介绍人应将所了解到的上述情况以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入党介绍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可以采取同发展对象一起工作、学习,进行家访、谈话谈心以及向周围群众了解调查等方法。
19.入党介绍人要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
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入党介绍人在填写意见时,应写清以下内容:(1)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2)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同志入党”。
20.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21.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22.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政治审查时,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是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审查的主要方法是:(1)同本人谈话。发展对象如实汇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2)查阅有关档案材料。(3)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审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既要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又要突出群众公认。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党组织调查属实,不能发展入党。
23.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24.要严格审查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25.预备党员一般不宜独立开展政治审查工作
预备党员可以接受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参与做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但由于预备党员入党时间较短,还处于接受教育和考察阶段,一般不宜独立开展政治审查工作,应指派正式党员与其共同承担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26.正确办理函调和外调的手续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市、区、旗)委、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27.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政治审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非党群众不可参加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仍处在接受考察阶段,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但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党组织指派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工作,或发展对象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都是不允许的。
28.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除必要的政治审查外,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将其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情况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并向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历史、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主动及时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不得推托或拒不受理。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未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29.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
(1)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两名以上正式党员负责。
(2)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3)调查过程中,调查人提供一些情况,帮助证明人回忆是可以的,但绝对不得对证明人采取指供、诱供、逼供等错误的调查手段。
(4)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5)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在证明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职务、政治情况等。
(6)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政治审查情况,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被证明人看。
(7)既要严格,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宜太繁琐。通过查阅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和与本人谈话,情况清楚的,不再调查;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细枝末节,不必调查;对与发展对象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不用调查。
(8)党组织要在综合分析审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形成结论性材料。
30.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的主要内容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
(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政治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不了解其情况的政治审查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其情况不了解的,党组织应主动找本人和有关人员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政审对象以前的学习、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
政审对象接受党组织审查时,要忠诚老实,主动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政治审查,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
32.政治审查对象所在单位未建党组织的,出具政审材料的方法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首先,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出具政审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其次,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政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出具政审材料并盖章。最后,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调查单位。
33.对发展对象是孤儿的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是孤儿的,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有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要对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政治情况进行了解。发展对象没有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政治审查时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和现实表现,可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向孤儿院、成长地、居住地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34.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党组织要同其他发展对象一样,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要对党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政治审查时,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有必要,可函请驻外使领馆调查了解发展对象国外亲属有关情况。政治审查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发展对象同国外亲属的正常往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不应因此影响他们入党。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5.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情形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3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入党问题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共产党员更应该自觉执行。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的人员申请入党,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该同志确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的认识,一贯表现较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37.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本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38.参加过邪教组织人员的入党问题
对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政策,慎重对待。对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经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发展其入党,但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对那些虽已脱离邪教组织,但不能深刻认识邪教组织问题、不能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39.吸毒人员戒毒后的入党问题
对吸毒人员戒毒后申请入党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掌握。对于戒毒后表现一般或反复吸毒,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其入党。对那些痛改前非、没有复吸、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40.曾患过精神病的人的入党问题
曾患过精神病的人要求入党,经医院诊断确已痊愈,本人表现积极,并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吸收其入党。由于精神病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一些患病后尚未痊愈或时好时犯的,党组织应暂缓考虑其入党问题。
41.信仰宗教的人的入党问题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共产主义,不得信仰宗教。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42.归侨、侨眷的入党问题
归侨、侨眷可以申请入党。党组织对那些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按照党章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43.民主党派或党外人士的入党问题
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于那些确已具备入党条件而又不能吸收入党的民主党派先进分子,我党负责和他们联系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应当亲自对他们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留在党外。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44.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的入党问题
曾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能否入党,要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以及现实表现来确定。如果本人对所犯错误有正确的认识,在实践中已改正了错误,积极要求入党的,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严格审查,确已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
45.正确对待直系亲属被判刑的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
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被判刑的,党组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不加分析,不看本人的现实表现,一概以本人家庭有问题为由拒绝吸收其入党;也不能未经认真考察了解,轻率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对这些同志,如果经过较长时间考验、一贯表现较好,并且能正确认识被判刑的直系亲属所犯的错误,又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其入党。
46.正确对待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的入党问题
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拒绝他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而轻率地吸收其入党。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预备党员的接收
 
1.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列为发展对象以后,党组织还要做好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等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2.预审的工作主体
发展党员预审工作由具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的基层党委(乡镇、街道一级党委、党工委)负责实施。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所有材料提供给基层党委后,由基层党委与执纪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征求意见相关事宜,并形成预审结论,反馈给党支部。
3.预审的对象
预审的对象是发展对象。预审工作一般应在政审结束后开展,对非本地户口的发展对象,政审工作可与预审工作同步进行。
4.基层党委预审的主要内容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时,主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看材料、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3)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4)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二是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1)所有发展对象都要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筛查有无违法犯罪情况。
(2)适龄的发展对象还要征求计生部门意见,筛查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在职发展对象还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筛查有无行贿行为。
(4)企业法人、业主发展对象还要征求工商、税务、安监部门意见,筛查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5.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注意点
(1)公安部门
①征求意见的对象:所有发展对象都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主要就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进行筛查。
②征求意见的部门:发展对象户籍地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由各直属党(工)委汇总名单后,经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公安部门意见。户籍地不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可发函至发展对象户籍所在镇(街道)组织部门,委托预审。
③征求意见需携带材料:各直属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将发展对象情况表统一提供给苏州市委组织部。
④结论材料:由苏州市公安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组织部门)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⑤集中征求意见时间:每季度第一月(1月、4月、7月、10月)第一周。
(2)检察院
①征求意见的对象:所有在职的发展对象都需征求检察院意见,主要就是否存在行贿行为(罪)记录进行筛查。
②征求意见的部门:各镇、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向所在县级市(区)检察院预防科征求意见;其他市直属党委组织部门向市检察院预防处征求意见,也可就近向县级市(区)检察院预防科征求意见。
③征求意见需携带材料:两名工作人员(正式党员)携带沟通函、党(工)委介绍信、发展对象情况表前往或发函征求意见。
④结论材料:由检察院提供有无行贿行为(罪)记录的证明。
⑤集中征求意见时间:每季度第一月(1月、4月、7月、10月)第一周。
(3)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①征求意见的对象:所有适龄的发展对象(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除外)都需征求计划生育部门意见,主要就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筛查。
②征求意见的部门:发展对象户籍地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由具有发展党员审批资格的党委组织部门向党组织所在镇、街道计生部门征求意见;户籍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可发函至户籍所在镇(街道)组织部门,委托预审。
③征求意见需携带材料:两名工作人员(正式党员)携带沟通函、党(工)委介绍信、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表前往征求意见;函调的需向户籍地镇(街道)组织部门寄送委托预审函和发展对象情况表。
④结论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计生部门提供初步意见,经县级市(区)一级计生部门审核后,提供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户籍不在苏州的,由委托预审党组织提供预审结论。
⑤集中征求意见时间:每季度第一月(1月、4月、7月、10月)第一周。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①征求意见的对象:所有在苏企业的业主发展对象都需征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意见,主要就企业近三年内有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无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审查。
②征求意见的部门:各镇、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向所在县级市(区)安监局征求意见;其他市直属党委组织部门向企业注册地安监局征求意见。
③征求意见需携带材料:两名工作人员(正式党员)携带沟通函、党(工)委介绍信、发展对象情况表前往或发函征求意见。
④结论材料:由县级市(区)安监局提供企业近三年内有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无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
⑤集中征求意见时间:每季度第一月(1月、4月、7月、10月)第一周。
(5)地税部门
①征求意见的对象:所有在苏企业主入党都需征求税务部门意见,主要就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筛查。
②征求意见的部门:各镇、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向所在县级市(区)地税局征管科征求意见;其他市直属党委组织部门向苏州地税局征管处征求意见。
③征求意见需携带材料:两名工作人员(正式党员)携带沟通函、党(工)委介绍信、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表前往或发函征求意见。
④结论材料:由苏州地税局和县级市(区)地税局提供有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证明。
⑤集中征求意见时间:每季度第一月(1月、4月、7月、10月)第一周。
(6)国税部门
①征求意见的对象:所有在苏企业主入党都需征求国税部门意见,主要就是否存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筛查。
②征求意见的部门:各镇、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向所在县级市(区)国税局机关党组织征求意见;高新区党工委下属党组织征求市国税局意见;其他市直属党委组织部门向企业注册地国税部门征求意见。
③征求意见需携带材料:两名工作人员(正式党员)携带沟通函、党(工)委介绍信、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表前往或发函征求意见。
④结论材料:由国税部门提供有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证明。
⑤集中征求意见时间:每季度第一月(1月、4月、7月、10月)第一周。
(7)工商部门
①征求意见的对象:所有在苏企业主(法人代表、股东)、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入党都需征求工商部门意见,主要就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情况进行筛查。
②征求意见的部门:各镇、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向所在镇、街道、区域工商分局征求意见;其他市直属党委组织部门向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征求意见。
③征求意见需携带材料:两名工作人员(正式党员)携带沟通函、党(工)委介绍信、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表前往或发函征求意见。
④结论材料:由各工商分局提供有无违法经营的证明。
⑤集中征求意见时间:每季度第一月(1月、4月、7月、10月)第一周。
6.预审的归档材料
预审归档材料包括两部分:过程性证明材料和结论报告两部分。过程性材料指各执纪执法部门的反馈意见;结论报告指预审结论。
7.预审的时间要求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把关作用,又不影响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8.基层党委预审原则上要经党委会讨论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原则上要经党委会讨论,一般情况下,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把关。对领导干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等发展对象的预审,还应根据需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9.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入党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10.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发展对象调出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材料,转交给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能否发展入党,由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决定。
有的单位党组织趁发展对象调动工作之机,不坚持原则,拿入党做人情,这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遇到这种情况,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上级党组织应严肃查处。
11.对发展对象预审后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后,应及时将预审材料退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预审合格的,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为尚不成熟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对尚不成熟的发展对象,要做好思想工作,并进一步落实对其培养教育措施。
12.请人代笔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注意的问题
凡是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发展对象都要自己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果本人文化较低,填写确有困难,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发展对象口述的内容填写。
党支部指定代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党员,必须忠实于发展对象的口述内容,不得任意发挥或添枝加叶。请人代笔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应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13.预审未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让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前提是,发展对象已经具备了党员条件,并已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这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必要措施,也可以避免填写了《中同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却因条件不成熟或有些情况不清楚未被上级党组织批准,而给发展对象造成思想负担的情况。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经是履行入党手续的开始,因此,就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接收党员程序的各项规定办理。所以,未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不应让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入党志愿”与入党申请书的区别
“入党志愿”应紧扣三个方面的内容填写:一是对党的认识;二是政治信念、入党动机和心愿;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填写时,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自己思想认识的发展、变化过程和真实的思想感情,不能照抄有关资料,也不能简单地照抄入党申请书。
“入党志愿”与入党申请书虽有些相同内容,但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填写“入党志愿”时,发展对象已经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的系统教育和精心培养,并经历了一定的实践锻炼,思想认识等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与写入党申请书时相比,已明显不同;两者的格式也不一样,填写“入党志愿”不需要像入党申请书那样要有标题、抬头、落款和日期。
15.接收预备党员应经党小组讨论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章和有关文件都没有把党小组讨论作为接收预备党员的必备程序。但是,党小组一般比较了解本小组负责培养教育和联系的发展对象的各方面情况。因此,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先由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小组酝酿讨论、提出意见,可以使支部大会更全面地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16.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发展党员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后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部委员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那些发展党员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将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交给党支部书记个人填写的做法,以及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17.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的情况以及上级党委预审结论。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18.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注意: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19.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时,五种人员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
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到会党员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20.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不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不能临时与其他党支部合并或约请其他党支部党员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未履行任何手续,自行合并党支部或约请其他党支部党员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做法是违反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的。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并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时,应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予以撤销,重新组建新的支部,或由上级党组织将有关部门的党员正式编入该党支部,然后才可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21.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发展党员工作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因此,在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确因工作需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由副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同志负责召集支部大会。
22.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若发展对象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
23.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如一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
2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个别吸收”,是发展党员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这反映在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上,就是逐个讨论和表决,这样可以使党组织和党员对发展对象有更充分的了解,也可以使参加支部大会的每一名党员更明确地表明自己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体现了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在成批讨论通过中混入党内。
25.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是新形势下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对党员来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以打消举手表决时的思想顾虑,独立表达个人意志,为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创造有利条件。对发展对象来说,只有把功夫下到平时,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在各方面表现突出,赢得多数党员的信任和支持,才能顺利通过支部大会的表决。
26.发展对象在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时不需要回避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有的同志担心发展对象在场会影响表决,或者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发展对象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27.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在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时不需要回避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是本支部党员的,不需要回避。党员有行使表决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就被剥夺这一权利或者要求回避。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要充分信任其可以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当然,作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要正确对待发展对象入党问题,对其能否入党实事求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2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时,党员一般不宜弃权
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问题进行表决时,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组织、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弃权。如果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发展对象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说明。如果认为发展对象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可以直接表示反对的态度。不应因顾虑个人得失,而不愿表明自己的意见。当然,如果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确实拿不定主意,需要保留意见,也可以弃权。
党支部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29.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因为,入党介绍人是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认真的了解后,认为其已具备入党条件,才同意作介绍人的。如认为发展对象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就不应同意作其入党介绍人,并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如因某种原因不愿意或认为自己不适合作其入党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既然作了入党介绍人,投弃权票和不赞成票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30.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有效票数计算方法
支部大会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之内。
31.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主要内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等。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3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超过三个月未向上级党委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处理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审批。如超过三个月上报党委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如超过六个月上报党委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33.正确处理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对发展对象有不同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要通过充分讨论,使大多数人统一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则不要匆忙表决,可暂时休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34.适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实践表明,这样做是党组织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来说,也是一次加深对党的认识、提高政治觉悟和党性观念的学习机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在会上谈自己的感想和认识,但不能参加表决。每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吸收哪些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会议的人数一次不要太多,这样可以使参会的入党积极分子从中受到鼓舞和激励,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也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35.村、社区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因此,村、社区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36.正确把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问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经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37.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为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关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和把关作用,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任务,根据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取消了原来“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的规定,明确所有的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38.党总支在接收预备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党总支负责审议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主要责任是:
(1)了解、掌握发展对象的情况,征求党员、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2)与党支部一起搞好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治审查工作。
(3)审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以及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议,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39.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临时党组织(指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总支、临时党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或筹建某项工程、某个新单位而建立的,这项任务完成或这个单位建立起来以后,临时党组织即行撤销或选举产生正式党组织;另一种是有的单位本应及时建立正式党组织,却以某种理由为借口,长时间建临时党组织,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临时党组织不是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的一级组织,稳定性较差,且难以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难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因此,规定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但是,临时党组织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和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临时党组织有责任及时将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40.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建立的党的机构。其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组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可以进行指导。
41.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做的工作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2)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3)提前通知每个党委委员何时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以及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党委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能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42.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主要内容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这样做,一方面使党委能直接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保证审批意见准确,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另一方面通过谈话,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发展对象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还可以通过这次谈话,了解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党支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以下情况:
(1)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
(2)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3)发展对象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
(4)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5)发展对象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
(6)发展对象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
了解这些情况后,谈话人还要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同时,针对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43.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时间
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应放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后,党委审批之前这段时间来进行。只有在这段时间内来进行,才能较好地达到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了解、保证审批质量和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的目的。
44.党委不能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以外的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一般情况下,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单位的行政领导也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因为,审批前的这次谈话,一方面是为了使党委直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情况,切实保证审批的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谈话,有针对性地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45.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时,党支部一般不派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时,党支部不必派人参加。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既是代表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考察,也是对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的一个检验,党支部不派人参加谈话更合适些。当然,经党委同意党支部派人参加谈话,也可以使其直接了解谈话的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
4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的工作
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后,一般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2)将整理好的谈话情况和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3)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47.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问题。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这样做,有利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每个党委委员的作用,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把住党员的“入口关”。可以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问题,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主要审议内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在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时,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发展对象入党是否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4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当注意:
(1)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及时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审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3)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50.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的表决方式
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的表决方式,党委可结合实际来确定。为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充分发挥每个党委委员的作用,避免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51.审批预备党员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来代替。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要听取指派谈话人和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部门介绍审批对象的情况,并进行充分讨论,集体作出是否批准其入党的决定。要做到这些,只能召开党委会。采取传阅的办法审批预备党员,有不同意见无法交换,起不到党委集体把关的作用,难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52.审批预备党员不能以有关人员联席会的方式进行
由党委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经办人员组成的联席会,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以这种方式审批预备党员的做法,是违背党章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
53.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书记虽然是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重要责任,但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54.正确处理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时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如果是因有的党委委员对发展对象的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不同意见,应由党委指派的谈话人或报批党支部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加以解释,然后表决。
(2)如果是因发展对象存在某些缺点错误,党委委员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不同意见,应展开充分讨论,认真分析这些缺点错误的性质,看是否影响其入党,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取得统一认识,然后表决。
(3)如果是因发展对象的某些重要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引起意见分歧,应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下次开会再议。
55.党委在审批意见中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预备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重要时期,而且又关系到计算党员的党龄问题。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但是,有的党员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党组织可以决定其预备期不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因此,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应注明预备期的具体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通知本人。
56.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查清后讨论批准的预备党员,其预备期的计算
在六个月内审批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57.党委超过规定期限未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处理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因为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发展对象的思想和表现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如果上级党组织审批时间拖延过长,就等于缩短了预备期,必然会影响在预备期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58.党支部在党委批复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应做的工作
党支部接到党委对党支部报批预备党员的批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要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2)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将被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4)要求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59.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委审批前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委审批前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60.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其审批手续的办理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如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由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上级党委负责进行审批。
61.直接接收党员
按照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直接接收的党员,一般也应有预备期。预备期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接收其入党之日算起。
“特殊情况”一般是指:
(1)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
(2)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讨论,接收为党员。
(3)追认党员,只有省级以上党委才有权批准。
中央直接接收党员,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必须由省一级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的相关手续。
62.追认党员应履行的手续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追认党员需要上报的材料有:《关于追认×××同志为中共党员的请示》;入党申请书(口头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党支部的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材料;其他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63.预备党员去世后一般不再追认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包括预备期满未转正)去世,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可以在悼词或生平介绍中说明其是中共党员。如预备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并报省级党委批准,可追认其为正式党员。
64.在抢险救灾第一线发展党员不宜用“火线入党”的提法
在抢险救灾的危急时刻,当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挺身而出的先进分子值得表彰,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展入党,但是不宜用“火线入党”的提法。
65.在抢险救灾第一线表现突出,已具备党员条件,但培养教育时间未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发展入党
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抢险救灾前党组织就对其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在抢险救灾第一线表现突出,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如培养教育时间未满一年,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可吸收其为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间,有关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66.在抢险救灾第一线才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可以发展入党
在抢险救灾第一线发展党员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有关党组织要慎之又慎,严格把关,做到手续完备。对在抢险救灾第一线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找他们谈话,肯定他们要求进步的表现。同时,明确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并把他们在抢险救灾中的表现作为发展其入党的重要依据。对在抢险救灾第一线表现特别突出,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可吸收其为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间,有关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67.重新入党
重新入党,是指因某种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或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自行脱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党组织除名的人,再次申请加入党组织。党组织对要求重新入党的人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中经过党组织长期考验,与党失去联系的原因已经查明,或确已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被吸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这一时间要求。
68.正确对待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入党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是由于其经过预备期间的考察,尚不具备党员条件。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不影响其以后入党。只要经过学习和实践的锻炼,提高了政治觉悟,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迫切要求入党,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应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生效。因此,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开始。从支部大会通过到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段时间内,预备党员虽然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党组织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预备党员也应当自觉地按照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2.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这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一定要庄重、严肃。程序一般为: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3.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应注意的问题
(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举行。党小组一般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2)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而且要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能放在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
(3)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
(4)预备党员宣誓时,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也面向党旗,站在宣誓人的前面或一侧,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宣誓仪式按程序进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态度要认真,声音要洪亮、激昂。领读完誓词,领誓人读到“宣誓人”时,参加宣誓的人员要依次报出自己的姓名。
(5)只要条件允许,宣誓仪式一定要在正式的场合举行,如在革命历史纪念馆、烈士陵园和英雄塑像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也要悬挂党旗。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悬挂的党旗一定要使用符合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标准,不能使用不规范的党旗。
(6)入党宣誓仪式可有目的地吸收一些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但不能太多。要让参加宣誓仪式的入党积极分子能从中受到教育,对他们真正起到鞭策和激励的作用。
(7)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要严密紧凑,所有的讲话发言都要简短,时间不宜过长。
4.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一般不宜集中到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应在基层党委批准其入党之后不久及时举行。如果基层党委在短时间内连续批准了几名预备党员,可以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但不要为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而把时间拖得太久,更不能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5.正确对待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缺点和问题
在预备期间,党组织发现预备党员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缺点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提高认识。严肃认真地对他们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学会正确地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要求他们认真改正错误,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如果发现属于个人历史或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教育本人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讲清楚;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查了解,弄清情况,作出结论。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出现的问题,不能采取到预备期满算总账的不负责任的态度。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要根据他们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以及对待缺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情况,按照党员标准,讨论并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6.对流动人员中的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对流动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党组织更应重视做好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将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超过六个月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同他们的联系,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他们传达党组织的决定和党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学习要求并进行检查。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党员本人要参加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
7.对因病长期休养的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因病长期休养,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予以关心,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如身体条件许可,可适当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如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与其联系,向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帮助。预备党员本人也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在病休期间,党组织主要考察其对党的信念、组织观念、对待疾病的态度等。在其预备期满时,党组织一般应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但不能因其长期休养,而影响讨论其转正问题。
8.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党员,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是,在表彰、处理阶段,与正式党员有所不同的是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对预备党员不能作劝其退党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有的延长预备期;有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9.预备党员不能当党小组长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还需要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教育。而这种考察和教育,多是通过党小组来完成的,如果预备党员当党小组长,就不能很好起到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的作用。因此,党小组长应该由具有一定党性修养的正式党员来担任。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小组长。
10.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由于入党时间较短,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人也需要进一步学习党的有关知识,熟悉党内生活,积累党务工作经验,因此,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
11.预备党员不宜讲党课
由于预备党员正处于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培养教育阶段,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担任党课教员或给党员讲党课是不合适的。预备党员如在某些方面学习得比较好,可在小组生活会和党课学习中作中心发言,这样,也可起到应有的作用。
12.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13.预备党员写转正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凡是自己能写的,应该自己动手写;自己确实不能写的,可以口述,请人代写,但要有本人签名或盖章。
预备党员在转正申请中,应当通过回顾总结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对于入党时应向而未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或在预备期间发生的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在转正申请中写清楚。转正申请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按期转正而文过饰非,掩盖缺点和不足。
14.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说明他合格地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15.正确对待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问题
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16.正确处理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主动放弃转正的问题
对预备期满主动放弃转正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当查明原因,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经教育仍然坚持放弃转正的,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17.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预备党员转正,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手续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18.党小组要对预备党员转正提出意见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在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必须经过党小组讨论,提出初步意见。这样做,可以使党支部更详细地了解转正对象的情况,便于支部委员会审查和支部大会表决。
19.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20.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时间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1.正确处理支部大会提前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问题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上级党委应当撤销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要求党支部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待其预备期满后,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包括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2.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若预备党员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
23.正确处理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的问题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如果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果因党员对申请转正人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支部委员会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对其能否转正的意见有分歧,可以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
24.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转正手续的办理
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
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已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如党支部对其情况比较了解,认为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短时间内可以落实工作单位的,所在党支部应继续做好其教育和考察工作。当预备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预备党员也应主动向现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预备党员现所在党组织经过认真考察后,对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批准其按期转正。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决定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现所在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2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调动比较频繁,其转正手续的办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工作调动所到过的单位党组织,只要接到该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就应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并在其调离时,向预备党员所到单位党组织负责地介绍其表现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根据其表现情况,并参考原单位和其曾到过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正的问题。如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推迟其转正问题,但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6.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回国后的转正手续的办理
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27.正确处理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的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党支部尚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上级党组织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对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8.正确处理在预备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应根据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区别对待。如果错误严重,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果属于一般性错误,行政纪律处分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酌情延长预备期;如果错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免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按期转正。
29.预备党员的直系亲属犯了罪,其转正问题的处理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当直系亲属犯了罪时,应该把自己所知道的问题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表明自己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政法部门按法律办事。同时,要教育和督促亲属彻底交代问题,认罪服刑。如果预备党员能够这样做,组织上查实本人同直系亲属的罪行没有任何牵连,又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应批准其按期转正。如果发现预备党员与其直系亲属的罪行有牵连,应根据他的问题及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经过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30.延长预备期的情形和手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1.支部大会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议的主要内容
支部大会关于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议,应围绕预备党员能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写明其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以及延长预备期的理由。同时,决议中要写明党员到会情况和表决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及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支部书记签名等。
32.延长预备期时间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3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这些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由党组织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4.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这样要求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要转变为真正具备党员条件,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考察也需要一定时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少于半年,就失去了这种作用。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是因为预备党员在延长一年的预备期内,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错误,不能明显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说明他暂时还不具备党员的基本素质,没必要继续延长预备期考察。当他确实改正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35.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可以决定延长其预备期,对其进行进一步教育和考察,但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期。这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既是对党负责,也体现了对预备党员负责的精神。因此,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不妥当的。
36.推迟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被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预备期的计算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如支部大会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其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算起。
37.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38.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预备党员通过预备期的考察,由支部大会讨论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或者决定延长其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考察,或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是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程序。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当具备党员条件时,再重新入党。
39.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般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不应提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40.对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因客观原因党支部无法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的处理
对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因客观原因党支部无法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上级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1.正确处理因冤假错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问题
预备党员因冤假错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案件平反纠正后,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直表现好,现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党龄从原定转正时间算起;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度表现不好,但后来又有转变,现在具备党员条件的,也可以考虑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予以转正,但其党龄应从批准转正之日算起;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直表现不好,或后来犯有其他错误,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
42.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不能作劝退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这是对正式党员的处理办法,对预备党员不能作劝退处理。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由支部大会作出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3.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审批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2)要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3)审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4)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
44.党委超过规定期限未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处理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之日算起。
45.党支部接到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批复后应做的工作
党支部接到党委对支部报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找本人谈话。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
(2)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党支部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46.正确处理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与支部大会决议不一致的问题
上级党委审批支部报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意见,与支部决议不一致时,要慎重处理。一般情况下,上级党委应先同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上级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上级党委的审批结果。
47.党龄的计算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48.党龄与党籍的区别
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一个同志被批准入了党,就有了党籍,也就是说,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他就取得了党籍。
党龄,是指成为正式党员起,到现在经过了的时间,党籍和党龄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49.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龄的计算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自延长预备期满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50.重新入党的党员党龄的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以及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被上级党组织批准重新入党的,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上级党委决定其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51.不同时期入党的党员,其入党时间和党龄的计算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有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52.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转出和转入单位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如果预备期已满,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在其调离前抓紧讨论转正问题。若因某些情况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向预备党员转入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他们尽快办理转正手续。预备期未满的,转出单位党组织应把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转入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现单位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转来的有关材料和情况介绍,要认真对待、严格审查。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放松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如果缺少有关材料,现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在审查入党材料时,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现单位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53.已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转入新单位,现单位党组织对其转正问题的处理
对新转入的、已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现单位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对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原单位党组织未对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因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未能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做好转入预备党员的接续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现单位党组织必须在预备党员转入六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
对因其他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现单位党组织经过考察,对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54.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正确处理离开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入党的问题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在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发现其是离开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发展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原因,并请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说明。
对调查核实属于突击发展,经现单位党组织作进一步考察后,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认为其具备党员条件的,由现单位党组织重新为其办理入党手续(包括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对工作、学习单位突然发生变动,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对其党员身份予以承认。
55.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经认定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其入党材料的处理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56.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的保存
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预备党员转正后,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将所有入党有关材料存入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57.正确处理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问题
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58.正确处理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因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的问题
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因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及时查找,如果查无下落,证明确已遗失,可让预备党员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组织要在其补填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上注明情况和原因,不应影响其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59.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处理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60.去世党员入党材料的处理
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去世后,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入人事档案的入党材料由县级档案部门永久保管,未存入人事档案的其他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无人事档案、但建立党员档案的党员去世后,其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分解表
 
阶段 步骤 时间 内容 责任主体 材料归档要求 注意点
产生材料 归档要求
申请入党阶段 1 年满十八周岁后 申请人递交书面入党申请和个人情况汇报,党小组向党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党小组长
(不设党小组的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下同) 入党申请书
个人情况汇报 培养期档案 入党申请书要求手写
2 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 党组织派人(两名)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基本情况,建立培养期档案 支部书记 谈话记录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3页 培养期档案转正前一般由支部保存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 3 步骤1-5时间跨度至少半年 通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支部组织委员
(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负责,下同) 推荐材料 培养期档案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不完善的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开展
推荐推优情况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4页
4 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支部组织委员 征求意见情况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5页,结论填入第5页。
5 支委会研究决定,确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 支部书记 ——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该步骤与下一步合并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 6 —— 支部大会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为每位积极分子指定1-2名培养联系人,并制定培养计划 支部书记 支委会(支部)决议、培养联系人情况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6页“党支部意见”和“培养联系人”栏
7 报基层党委备案 支部书记
党(工)委组织委员 备案意见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6页“基层党委备案意见”栏
8 党组织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加强积极分子教育培养 支部组织委员 ——
9 培养联系人定期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并指导其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培养联系人 思想汇报 培养期档案
10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支部组织委员 考察结果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7-9页“半年度考察意见”栏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 11 确定为积极分子至少一年后 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向支委会汇报积极分子情况,就能否列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支部组织委员 征求意见情况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1页,结论填入第11页
12 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支部书记 —— 不设支委会的,该步骤与下一步合并
13 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对象人选名单 支部书记 支委会(支部)决议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2页“党支部意见”栏
14 报基层党委备案,列为发展对象 支部书记
党(工)委组织委员 备案意见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2页“基层党委备案意见”栏 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以基层党委备案时间为准
15 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 支部书记 ——
16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 支部组织委员 过程性取证材料和综合性政审报告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3-14页“政审情况”栏 对流动人员政审要征求户籍地、居住地意见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 17 —— 发展对象参加标准化培训 支部组织委员 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6页“学习培训情况”栏 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
18 支委会审查,并将发展对象相关材料报基层党(工)委 支部书记 ——
19 收到材料后一个月以内 基层党(工)委预审,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书面形式反馈审查结果,下发《入党志愿书》 党(工)委组织委员 职能部门意见、预审结论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6-17页“基层党委预审情况”栏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20 —— 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第8页中“入党介绍人意见”栏
21 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支部组织委员 公示照片、公示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8页中“接收预备党员前公示情况”栏 公示时间为填写《入党志愿书》后,支部大会前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22 预审合格后一个月以内 召开支部大会,通过票决确定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支部书记 表决票、票决汇总单、支部大会决议 培养期档案
支部决议填写入《入党志愿书》中第9页“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
23 —— 所有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支部组织委员 —— 党总支不能审批,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24 基层党(工)委对党支部报送的《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党(工)委组织委员 ——
25 基层党(工)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党(工)委组织委员 谈话内容填入《入党志愿书》第9页中“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 谈话由党(工)委委员和一名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开展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26 支部大会后3个月内 召开党(工)委会,进行审批,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并向支部反馈审批结果 党(工)委书记、
组织部门职能科室负责同志 审批结果填写《入党志愿书》第10页中“基层党委审批”栏 县级组织部门备案以审查党建信息平台信息的方式进行
27 —— 支部将审批结果告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支部书记 新党员告知书 给党员本人
(不归档)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28 步骤22-34时间一般一年 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进行教育和考察 支部书记 ——
29 入党宣誓 支部组织委员 ——
30 新党员培训 支部组织委员 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1页“学习培训情况”栏 时间不少于24学时
31 党支部定期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支部书记、
入党介绍人 考察结果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19页中“半年度考察意见”栏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32 预备期满前一周左右 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书,党小组、入党介绍人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党小组长、
入党介绍人 转正申请 培养期档案 转正申请书要求手写
33 就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支部组织委员 征求意见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2页“转正意见”栏
34 —— 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支部组织委员 考察结果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0页中“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综合考察意见”栏
35 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以内 转正前公示 支部组织委员 公示照片、公示情况归入、填写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第23页中“转正公示情况”栏 时间为提出转正申请后,支部大会前
36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票决确定是否按期转正 支部书记 表决票、票决汇总单、支部大会决议 培养期档案 党员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党员自持,一份存入培养期档案
党员承诺书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37 支部大会后3个月内 基层党委审批 党(工)委书记 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第11页“基层党委审批”栏
38 步骤38-40应在党委审批后半个月内完成 将党委审批意见反馈给支部 党(工)委组织委员 —— ——
39 支部书记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支部书记 正式党员告知书 给党员本人(不归档)
40 相关材料交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党(工)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其余培养期档案作文书档案长期保存。 党(工)委组织委员、市委直属党(工)委组织部门(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发展党员考察表、入党志愿书、承诺书、思想汇报 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 归档材料需经基层党(工)委组织部门、市委直属党(工)委组织部门两级审查
其他材料 归入文书档案
注:基层党委特指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党(工)委。 
 
 
 
 
 
 
 
 
 
 
 
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对党的性质、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有了较深的认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因此,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壮丽美好的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正如党章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两个“先锋队”、是“三个代表”和“领导核心”,这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形成的。在中国大地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治组织像我们党这样集中了这么多先进分子,组织得这么严密,与社会联系得这么广泛,为中华民族作出了那么多的牺牲,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血肉联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来没有其他政治组织像我们党这样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提出科学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党又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的探索,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摸索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终于在20世纪的最后二十多年里,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在实践中,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在经济、政治、文化、外交、军事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在20世纪末,我们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21世纪,我党已经明确了进入新世纪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必须抓好的三大任务,即: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大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当然,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艰辛,但我坚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任何艰难险阻都能克服。我决心要在党组织的培养和帮助下,努力工作,积极进取,为实现现阶段目标和最高理想而贡献一切。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交了入党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距离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还有差距。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做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更重要的是要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做一个彻底的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步,在组织上入党。如果党组织认为我符合条件,吸收我进入党员队伍,我将把入党作为一个新起点,不断严格要求自己,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如果党组织认为我还不能达到党员的标准,我也不会气馁,我会不断在实际行动中完善自己,坚定不移地向党员标准迈进。请党组织考验我!
 
申请人:×××
××××年××月××日
个人情况汇报
 
一、基本信息
张三,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江苏省张家港人,学历本科,获得文学学士,目前在苏州××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1993年10月入团。于1999年10月向××大学电子与信息系党总支递交入党申请书。
家庭住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1876号星辰花园小区6幢202,联系电话:×××××××。
二、简历
1985.9-1991.8××市××小学学生
1991.9-1994.8××市××中学学生
1994.9-1997.8××市××高中学生
1997.9-2001.8××大学××系学生
2001.8-2009.11××公司后勤部职员
2009.11-2011.1××公司销售部职员
2011.1至今××公司销售部副经理
三、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妻子:陆××,××公司会计,群众。
女儿:张××,一岁。
父亲:张××,××市××镇××中学教师,中共党员。
母亲:黄××,××市××镇××小学教师,中共党员。
岳父:陆××,××市××镇××小学教师,群众。
岳母:陈××,××市××镇××小学教师,群众。
爷爷:张××,退休工人,中共党员。
奶奶:钱××,于××××年××月逝世。
外公:黄××,农民,中共党员。
外婆:丁××,农民,中共党员。
伯父:张××,××市××镇××高中教师,群众。
伯母:孙××,××市××镇××所职工,中共党员。
舅舅:黄××,××市××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
舅母:林××,××市××镇初中教师,群众。
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均政历清白。
四、奖惩情况
2003年被××市××镇团委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2004年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
五、其他需向党组织汇报的情况
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未参加过其他政治社团或组织。
未参与政治风波或“法轮功”运动。
 
 
同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
 
谈 话 人:××公司支部书记王××
××公司支部组织委员李××
记 录 人:李××
谈话时间:2005年12月20日下午2:00
谈话地点:公司党员活动室
谈话内容:
王××:张三,你到我们公司工作第一个月就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你在大学的时候也递交过,按照组织程序,我和李委员代表党组织和你谈话,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和对党的认识。
我们看了你的简历,你在大学里已经参加过党的基础知识培训班,谈谈你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和为什么要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张三:……
王××:如何把你对党的认识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去?
张三:……
王××:谈一谈你的基本情况,出生年月、籍贯、学习经历、工作简历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
张三:……
王××:还有其他要向党组织汇报的吗?
张三:……
王××:好,今天的谈话就到这里,希望你以实际行动向党员标准靠拢,在工作、学习、生活方方面面都严格要求自己,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党组织也会按照培养流程和你的实际,加大对你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谈话人签名:王××、李××
 
 
 
 
 
 
 
 
 
 
 
 
 
推荐积极分子人选表决票(样式)
 
本支部共有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  2  名,拟推选积极分子人选  1  名。
姓名 表决意见栏
张三
李四
 
说明:
1.请在表决意见栏的选项中选择一项打上“√”(选择两项的,为无效票;不作选择的,视作弃权票);
2.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推优”登记表(样式)
 
姓  名
李四 性别 出生日期 1978.3.20
籍  贯 江  苏
张家港 民族 入团时间 1993.10
工作单位 ××公司××部 职    务 职员
身份证
号  码 320××××××××××××××× 联系电话 139××××××××
群团组织
奖励表彰情况 李四在2005年度团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公司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
(李四于2005年9月被评为公司工会积极分子;李四于2005年9月被评为公司“三八红旗手”)
基层团组织(妇联、工会组织)意见 ××××年×月召开公司团员大会(工会、妇女代表大会),讨论推荐优秀团员(工会积极分子、三八红旗手)李四同志为积极分子人选相关事宜,经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一致同意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级团委(工会、妇联)审批。
 
××公司团支部(工会、妇联组织)
××××年×月×日
上级团委(妇联、工会)意见 经审查,同意××团支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意见,向××公司党支部推荐李四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团委(工会、妇联组织)
××××年×月×日
备  注
党员、群众征求意见座谈会记录
 
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时    间:2006年7月14日
地    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出 席 人:党员代表5人,群众代表5人
会议主题:征求对积极分子人选张三的意见
主 持 人:王斌
记 录 人:陆兵
会议记录:
王斌(支部书记):今天我们召开一个党员、群众座谈会,主要就积极分子人选张三同志的情况听一听大家的意见。前面通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张三脱颖而出,今天参加座谈的不少同志也参与了推荐推优过程,为了扩大民主,我们想再听听大家对张三的具体评价,特别是几位群众代表,也为我们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这项工作出出主意、把把关。下面大家谈谈对张三的看法。
吴玉广(党员):张三同志工作上吃苦耐劳,从不计较,踏实肯干;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团结同事,热爱集体,具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在生活中,经常帮助新来住宿的同志,但他有点内向,不善于与人沟通。
陆兵(支部委员):张三同志,工作上进,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较强,思想觉悟较高,积极参与工会的各项活动,生活艰苦,乐于助人。
王娟(党员):张三同志在工作中认真踏实,勤于思考,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关心时事,有较高的觉悟,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生活中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我同意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陶伟(党员):张三同志具有良好的觉悟和素质,集体荣誉感强,积极配合部门和工会工作,思想先进,生活中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我同意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洪春雨(群众):张三同志思想进步,对同志热情真诚,热爱集体,能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沟通能力有待加强。
奚雯雯(群众):张三同志诚实老实,待人忠厚,工作踏实,能积极响应公司号召,参与集体各类活动,生活中热情诚恳,有理想,有抱负,积极向上,努力进取,学习上认真刻苦,脚踏实地,思想觉悟高,乐于助人。
刘娟(群众):张三同志品行端正,生活朴素,乐于助人,为人踏实,有责任心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思想乐观向上,积极进取,我同意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施程军(群众):张三同志工作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乐于助人,积极参与公司活动,与单位同志相处很好,生活简朴,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与党组织保持一致,我作为党外人士,应该向他学习,也给我本人树立了榜样。
丁宝华(群众):张三同志工作认真刻苦,为人随和,待人诚恳,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思想上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向党靠拢,生活简朴,我们在一个办公室工作,平时所作所为也是我学习的榜样。
王斌(支部书记)总结:根据以上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总的来说,张三同志在各方面表现都很优秀,能够在公司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我们会将今天大家的意见逐一记录,作为重要的考察材料,并按照相关手续,就张三确定为积极分子的相关事宜提交支委会讨论。
 
参加座谈人员签字:王  斌  吴玉广  陆  兵  王  娟
陶  伟  洪春雨  奚雯雯  刘  娟
施程军  丁宝华
 
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下午闭幕。为期四天的全会听取讨论了习近平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包括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城乡发展一体化、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重大政策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这与之前的三中全会有所不同。尽管前几次三中全会也都聚焦改革,但主题仅是某一方面的改革,而这次全会定位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国防和军队、党的建设制度等多方面改革。
经过自学和公司组织的专题党课,我对于《决定》中所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很深的感悟。《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现实社会问题为政策导向,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举措,包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以此为基点落实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是全面深化的改革,一方面注重国家政策的延续性,一方面又是在以前的基础上更深层次触及社会根本问题的改革。我认为推进法治改革对于会议提出的其他方面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一系列的改革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就如同木桶理论中各块木板,每一项改革代表其中的一块木板,而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则可以视为木桶之中的水,任何一项改革的缺失都将导致整体改革效益的下降,各项改革之间相互具有很大的牵连性。从推进法治改革的角度来看,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法律的支撑。《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进一步强化宪法的权威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与之对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在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内在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通过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律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民主稳定的政治局面、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三、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建设生态文明,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而这些基本的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实施都需要法律予以最终的保障,建立健全我国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要务。
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系需要法律权威的支持。法律绝不仅仅是政府治理和控制社会的工具,在更关键的另一个方面,法律也是社会控制和规范政府与公共权力的工具。法律至上应成为处理法与权关系的基本原则,法律在公共权力面前取得独立和最高的权威地位是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一切公共机构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是具体的政府官员,还是政府本身,违法行使公共权力都会引起法律责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推进法治改革对于此次整体的改革有着不可言喻的重大影响,法律从某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其影响到了改革的方方面面,我们必须坚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以上是我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点收获,不当之处请党组织批评指正。
 
汇报人:×××
××××年××月××日
 
自    传
 
我于××××年××月××日出生在一个普通干部家庭,我是在党的教育下成长起来的。爷爷就是共产党员,影响了我的父亲和我。父亲谦虚严谨,细致谨慎的工作作风从小就深深地感染着我。××××年×月我进入××小学,临上学前父亲教育我,鲜艳的红领巾是用革命先辈的鲜血染红的,是少年先锋队的标志,要像解放军战士那样不怕苦,只有最勇敢的人才配戴上它。我牢记父亲的话。学习上,努力刻苦,争当先进;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在小学二年级时,我就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少年先锋队。
××××年×月,我进入××中学读初中。随着知识的积累和年龄的增长,我逐渐懂得了,青年人要成长进步必须靠近团组织,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养。通过团组织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年××月,我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当我在团旗下举起右手庄严地宣誓时,心潮澎湃!我下定决心:一定好好学习,全面发展,在各方面都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把自己培养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年×月,我考入××高中就读。我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同时,认真学习党的历史和基本知识,增进了对党的了解和认识。在电视上,看到许多共产党员在抢险救灾等危难时刻挺身而出,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感到共产党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代表,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想法开始在我的心中生根发芽。
××××年×月,我考入××大学。在大一时,我郑重向学校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参加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我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条件等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提高了对党的认识,懂得了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学校期间,我始终坚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以实际行动接受党组织的考验。××××年××月,我被选聘为院学生会主席,在担任学生会干部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热心帮助同学,用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
××××年大学毕业后,我进入××单位工作。工作后,我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础知识,阅读了中国革命史,使我加入党组织的决心更强烈了。××××年××月,我又向单位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从此以后,我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积极向同事学习,主动找党员同志谈心,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年××月××日,我经单位团支部推荐,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之后,被列为发展对象。
回顾走过的路,我深深感到,没有党的教育和培养,就没有今天的我。正是这种思想上、政治上的引导和鼓舞,使我逐步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起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政治信仰和为党为祖国为人民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和追求。我决不辜负党对我的培养,今后一定加倍地努力学习、工作,用实际行动接受党组织的考验和群众的监督。
×××
××××年××月××目
关于张三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
 
张三,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江苏省张家港人,学历本科,获得文学学士,2001年8月工作,目前在苏州××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1993年10月入团。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99年10月向××大学××系党总支递交入党申请书。
一、个人简历
1985.9-1991.8在××市××小学学习;
1991.9-1994.8在××市××中学学习;
1994.9-1997.8在××市××高中学习;
1997.9-2001.8在××大学××系学生学习;
2001.8-2005.11在××公司后勤部任职员;
2005.11至今在××公司销售部任销售经理。
二、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
父亲:×××,×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母亲:×××,×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妻子:×××,×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女儿:×××,×族,××年×月出生,年幼;
岳父:×××,×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岳母:×××,×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爷爷:×××,×族,××年×月出生,已过世,中共党员;
奶奶:×××,×族,××年×月出生,现在家务农,群众;
外公:×××,×族,××年×月出生,已过世,群众;
外婆:×××,×族,××年×月出生,已过世,群众;
舅舅:×××,×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伯伯:×××,×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姑姑:×××,×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叔叔:×××,×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经审查,张三同志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政治历史清楚。
三、政审情况
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经审查,张三同志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平时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能利用集中学习、小组讨论、自学等途径加强理论学习,并有一定钻研精神。平时不说反党反国家的话,能正确看待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拥护单位党组织的决议,在党组织的要求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能服从组织要求。比如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主动加班加点等。
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经审查,张三同志政治历史清楚,在重大政治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上比较成熟。文革期间、八九年政治风波期间尚未成年,没有参与。对“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态度坚决,思想上、行动上抵制,并在社区积极参与反邪教组织宣传。
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经广泛征求意见,未发现张三同志有违法违规记录。张三同志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公司和社区纪律,积极参与单位各项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党员群众评价较高。
四、现实表现情况
该同志于××年××月××日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月××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日列为发展对象。培养教育期间,该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工作认真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觉悟,端正了入党动机,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该同志在××单位工作期间,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勤奋踏实,连续×年被评为××系统先进工作者;组织纪律观念较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摆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生活简朴,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足之处:工作中有时比较急躁。
五、支部委员会意见
经过政治审查,没有发现张三同志在政治历史上存在问题,也没有发现张三同志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存在影响其加入党组织的问题,同意按程序发展。
 
政审负责人签名:×××、×××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关于征求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的沟通函
(预审征求职能部门意见样式)
 
               工商分局:
因发展党员预审工作需要,现就         同志有无违法经营情况征求你局意见。烦请审查该同志经营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函复我们。
专此函达,盼复。
 
附:         同志基本信息表
 
 
 
 
××××街道党工委
××××年××月××日
 
         同志基本信息表
 
表一: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及职务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表二:生育情况(高校本科、大专学生无需填写)
婚姻状况    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生育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包括领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
表三:开办企业情况(非业主无需填写)
企业名称 注册地
 
党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预审委托预审函
 
              镇(街道)党(工)委:
             同志在我镇(街道)             单位工作期间各方面表现较为优秀,经教育培养,于      年    月
     日在我镇(街道)             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因其户籍不在苏州地区,现委托其户籍地基层党委进行预审。烦请贵单位组织部门对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征求户籍地派出所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专此函达,盼复。
 
附:        同志基本信息表
 
 
 
 
××××街道党工委
××××年××月××日
关于张三的预审结论
 
张三,男,1978年3月生,江苏张家港人。1999年10月向就读大学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2006年7月在××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08年5月经××镇党委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组织政审,政治历史清白。
为增强考察的全面性,我镇党委组织办于××××年××月—××月期间,对其进行预审,分别征求了公安、检察院、计生、工商、税务、安监部门的意见。未发现张三同志有违法违纪情况,各部门反馈意见见附件。
同时,我镇党委组织办对张三的入党条件、培养期档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张三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培养考察的程序规范、材料齐全。
经审查,形成预审结论:张三同志通过预审,同意按计划发展。同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编号:×××××)
 
××市××镇党委
××××年××月××日
 
 
 
关于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张三同志的
公  示
 
发展对象张三同志政审、预审合格,经上级党委同意,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其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张三,男,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张家港人。××××年××月××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1999年10月向就读大学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2006年7月在××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年××月××日—××月××日,张三参加了发展对象标准化培训,成绩合格。经党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年××月××日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年××月××日被列为发展对象。经政审和上级党委预审,该同志各方面合格,拟于近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7-10天)。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可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其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表现、群众观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党支部将对反映人和反映问题严格保密,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来信地址:××省××市××县××单位××党支部
邮政编码:××××××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关于拟转为正式党员的张三同志的
公  示
 
预备党员张三同志预备期已满,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其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张三,男,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张家港人。××××年××月××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年××月××日经支部党员大会票决接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到××××年××月××日止。入党介绍人×××、×××。该同志在预备期期间表现良好……(优点),已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经征求意见,普遍反映较好,拟将其转为中共正式党员,于近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7-10天)。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可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其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表现、群众观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党支部将对反映人和反映问题严格保密,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来信地址:××省××市××县××单位××党支部
邮政编码:××××××
中共××支部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转正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去年××月××日,我光荣地被吸收成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一年来,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理论,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方面,有了实质的进步。目前,离预备期满还有半个月时间,我特向党组织申请,批准我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现在我将一年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党组织作一汇报。
一、加强学习,增强党性,提高自身素质
1.坚持不断学习,在思想上改造自己
一年来,我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读本》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报告等学习材料,结合各项学习活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进步。当前,我们国家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科学发展观理论给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群众路线则是我们党取得各项胜利的基础,也是党的各项工作的目的和归宿。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群众路线对我们的工作生活及思想生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中,我认识到对于我们企业来讲,要学好科学发展观理论、践行群众路线,使这些理论真正落到实处,除了要学习理论知识外,重要的是要将理论学习和单位实际联系起来,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入手,使学习富有成效。
2.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实际相结合
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是每名党员实现人生价值的崇高目标和前进的动力,特别是作为一名青年党员,更加应该坚定自己的共产主义信念,把追求远大理想与实现现阶段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品位。对我来说,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实践,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挥一名党员在工作岗位上应有的作用。
二、勤恳工作,注重实践,保证工作质量
作为一名新世纪下成长起来的中共预备党员,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我注重学习,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使自己在思想上更加成熟,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一年来,在部门领导及其他同志的帮助指导下,我基本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期间,配合领导完成了后勤工作流程设计和部署,使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更加得力,受到公司员工的一致好评;完成了研发部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与地方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接,并引入第三方评估,为研发部人员的定期“充电”和不断提升打造了新平台;编制完成公司人事数据库,为领导决策和用人提供全面、迅速的信息支持,也使人员管理更加便捷化和科学化。
我在工作中认识到,尽管我做的工作很平凡、很琐碎,但是只要把每一件事做好、做实,做出特色,就能达到应有的效果。除此之外,我更要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不断提高,朝着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的目标不断前进。
三、积极进取,乐于助人,保持良好心态
在日常生活中,我也一直以一名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同志横向联系及基层单位的纵向联系,不骄不躁,主动帮助其他同志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并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以饱满的热情对待工作和生活。
总之,在过去一年中,虽然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离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一些缺点需要克服,主要体现在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服务一线员工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待提高等。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一定会在党组织的关怀下,在各位党员及同事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缺点,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能经受任何考验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今天,我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如果党组织批准我成为正式党员,我一定在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牢记入党的誓言,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如果党组织没有批准我成为正式党员,我也不会泄气,继续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申请人:×××
××××年××月××日
 
 
新党员告知书
 
  张  三  同志:
祝贺你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预备党员!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以下事项希望你牢记:
1.你的入党时间是  2008  年 10 月 20 日。
2.你的预备期是  2008  年 10 月 20 日—  2009  年
 10 月 20 日,请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你的情况,并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左右递交书面转正申请。
3.请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有事向党组织请假。无故出现脱党,将会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你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                   支部,支部书记是          ,介绍人是          和          。
5.在预备期期间,你必须参加新党员标准化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6.如果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要按流程接转组织关系,并在新的党组织继续接受培养考察。转接组织关系需凭《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7.全国党员服务热线是:区号+12371,本支部的联系电话是               ,遇到问题可咨询、求助。
 
××公司党支部
××××年××月××日
正式党员告知书
 
  张  三  同志:
祝贺你按期转正,成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党的宗旨,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入党誓言,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以下事项希望你牢记:
1.你的入党时间是  2008  年 10 月 20 日。党龄从
  2009  年 10 月 20 日起算。
2.根据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党员分类管理、积分考核制度的意见(试行)》(苏组通〔2012〕50号),在 非公企业 工作的普通党员“全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少于 6 次,党的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不少于 2 次,联系走访普通群众(职工)不少于 10 人次,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 2 次”。如不能完成以上内容,年底民主评议将定格为“不合格”。
3.《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请珍惜党员身份,做到有事向党组织汇报,外出向党组织请假。
4.如果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要按流程接转组织关系,转接组织关系需凭《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如外出时间、地点不确定,可在支部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支部,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每季度要向组织关系所在支部汇报情况。
6.你的党员档案已经存入人事档案,委托  ××人才市场  管理。
7.全国党员服务热线是:区号+12371,本支部的联系电话是               ,遇到问题可咨询、求助。
 
××公司党支部
××××年××月××日
 
党员承诺书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我确认了解以上规定,承诺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定期足额交纳党费,外出向党组织请假,有事向党组织汇报,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断加强自我管理。
如果本人出现脱党行为,党组织经多方努力联系不上我,可根据规定程序将我除名。本人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关于取消(延长)张三同志
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的支部决议
 
张三同志于2008年10月20日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期间,张三同志……(存在问题),经征求入党介绍人、党员群众意见,支委会建议取消(延长)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
本支部于2009年11月6日召开支部大会,共有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一半,符合有关规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接收张三同志按期转正的×票,延长预备期一年的×票,延长预备期半年的×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票,弃权的×票。(其中×名未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书面提交了表决意见),一致赞成取消(延长)张三同志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一年/半年)。
 
 
 
××公司党支部(盖章)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王××
××××年××月××日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主持词
(××××年×月×日)
同志们:
根据年初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上级党委预审同意,今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同志入党问题。
本次会议应到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因事、因病请假×名,实到会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为开好这次会议,党委专门派×××、×××同志到会指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这次会议主要有五项议程:
一是发展对象×××同志汇报有关情况;
二是入党介绍人×××、×××同志介绍×××同志有关情况;
三是支委会报告对×××同志的政审和上级党委预审情况;
四是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同志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是无记名投票表决。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同志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现实表现,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
(汇报毕)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入党介绍人×××、×××同志介绍×××同志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介绍毕)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志代表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同志的政审情况,并传达上级党委的预审意见。
……
(报告毕)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同志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
(讨论毕)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同志能否入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首先,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建议×××、×××同志为监票人,请各位党员审议,有意见的同志,请发表。(稍停)没有意见(或党员发表意见后),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全体通过。
经表决指定×××、×××同志为计票人,请大家鼓掌通过。
请监票人检查票箱。
请计票人分发表决票。大家拿到表决票后,不要急于填写,请先认真阅读填写说明,等宣布填写表决票后再开始填写。
(待表决票分发完毕)
各位正式党员,有没有没领到表决票的?有没有多领的?有的请举手。
下面,我说明填写表决票的注意事项。
……
(说明毕)
下面,请大家填写表决票。
(填写毕)
我宣布一下投票顺序:先请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再请其他党员投票。
开始投票。
(投票毕)
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表决票。
(清点毕,监票人报告清点结果)
各位党员,根据监票人的报告,本次大会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名,发出表决票×张,收回表决票×张,表决有效。
下面,请监票人、计票人计票。
(计票毕,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各位党员,根据监票人的报告,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志得赞成票×张,不赞成票×张,弃权票×张。
我宣布,经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接收×××同志人数为预备党员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
下面,请新党员×××同志表态。
……
(发言毕)
刚才,×××同志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了努力方向,希望×××同志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争当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主持词
(××××年××月××日)
同志们:
现在开会。
根据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今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同志的转正问题。
本次会议应到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因事、因病请假×名,实到会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符合规定人数,可以开会。
为开好这次会议,党委专门派×××、×××同志到会指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这次会议主要有五项议程。
一是预备党员×××同志汇报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
二是党小组介绍×××同志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三是支部委员会介绍×××同志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
四是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同志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五是无记名投票表决。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预备党员×××同志汇报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
……
(汇报毕)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党小组长×××同志介绍×××同志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党小组对其能否转正的意见。
……
(介绍毕)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志代表支部委员会报告×××同志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
……
(报告毕)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同志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
(讨论毕)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首先,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建议×××、×××同志为监票人,请各位党员审议,有意见的同志,请发表。(稍停)没有意见(或党员发表意见后)。
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
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
通过。
经表决指定×××、×××同志为计票人,请大家鼓掌通过。
请监票人检查票箱。
请计票人分发表决票。大家拿到表决票后,不要急于填写。
请先认真阅读填写说明,等宣布填写表决票后再开始填写。
(待表决票分发完毕)
各位正式党员,有没有没领到表决票的?有没有多领的?有的请举手。
下面,我说明填写表决票的注意事项。
……
(说明毕)
下面,请大家填写表决票。
(填写毕)
我宣布一下投票顺序:先请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再请其他党员投票。
开始投票。
(投票毕)
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表决票。
(清点毕,监票人报告清点结果)
各位党员,根据监票人的报告,本次大会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名,发出表决票×张,收回表决票×张,表决有效。
下面,请监票人、计票人计票。
(计票毕,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各位党员,根据监票人的报告,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志得赞成票×张,不赞成票×张,弃权票×张。
我宣布,经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同志按期转正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同意其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自××××年××月××日算起。
下面,请党员×××同志表态。
……
(发言毕)
刚才,×××同志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了努力方向,希望×××同志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考 察 表
 
 
 
 
 
 
 
 
 
 
 
 
 
 
 
 
姓 名              
 
说    明
 
一、此表从申请人的培养期档案建立开始使用,由党支部负责填写。
二、此表由党支部保管。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将此表及时转入其单位(居住地)所属党组织,以便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三、预备党员转正后,将此表连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党员档案)。
四、填写时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
 
 
姓    名
张  三 性别 出生日期 1978.3.20
籍    贯 江苏张家港 民族 学历学位 本科学士
工作单位 ××公司××部 职务 职员
入团时间 1993年10月 申请入党时间 1999年10月 申请入党
地    点 ××大学
身份证号码 320××××××××××××××× 联系电话 139××××××××
家庭住址 ×××市××镇××路××号××室
本 人 经 历 ( 包 括 学 历 )
时    间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 证明人
自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1985.9 1991.8 ××市××小学学生 ×××
1991.9 1994.8 ××市××中学学生 ×××
1994.9 1997.8 ××市××高中学生 ×××
1997.9 2001.8 ××大学××系学生 ×××
2001.8 2005.11 ××公司××部职员 ×××
2005.11 至今 ××公司××部职员 ×××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陆×× 民族 出生
年月 1982.6
籍贯 江西南昌 学历 大学
参加工作时间 2001.10 政治
面貌 群众
单位、职务
或职业 ××公司会计
其他成员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单位、职务或职业
女儿 张×× 2008.10 群众
父亲 张×× 1953.1 中共
党员 ××市××镇××公司副经理
母亲 黄×× 1954.12 群众 ××市××镇××小学教师
岳父 陆×× 1957.2 群众 ××市××镇××小学教师
岳母 陈×× 1959.10 群众 ××市××镇××小学教师
爷爷 张×× 1931.1 中共
党员 退休工人
外公 黄×× 1930.2 中共
党员 农民
外婆 丁×× 1934.4 中共
党员 农民
伯父 张×× 1951.12 群众 ××市××镇××高中教师
 
党组织与申请人谈话记录黏贴处
略(谈话记录格式见P122)
 
党员推荐情况
本支部于2006年7月1日召开支部大会,对考察半年以上的申请入党人张三、李四、王五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事宜进行党员推荐。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20人,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18人,经无记名投票,张三得票16票,李四得票2票,王五0票,确定将张三列为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6年7月1日
群团组织推优情况
张三于2006年1月被评为××公司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2006年3月被××镇团委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006年6月1日征求工会意见,××公司工会同意推荐张三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群团组织负责人签名:××镇团委书记钱××
××公司工会主席金××
2006年7月1日
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记录黏贴处
略(征求意见记录格式见P126)
征求意见结论
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党内、党外对张三同志认可度较高,普遍同意将张三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6年7月15日
 
情况一:党支部设支委会,由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支部大会上讨论通过。
支委会于2006年7月16日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对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张三的情况进行研究,认为张三同志……(主要优点),符合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要求,但也存在……(主要缺点)的不足,需要加强教育培养。应到支部委员5人,实到5人,经表决,一致同意将张三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决定经2006年8月10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情况二: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本支部于2006年7月16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积极分子人选张三的情况进行讨论,到会党员一致认为张三同志……(主要优点),符合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要求,但也存在……(主要缺点)的不足。大会有表决权党员×名,应到会×名,实到会×名,经表决,×人赞成、×人反对、×人弃权,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同意将张三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6年7月16日
培养联系人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变动情况
李×× ××公司副总经理 136********
陈×× ××公司人事部主管 138********
基层
党委
备案
意见 经审查,张三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齐全,材料规范,同意支委会(支部)意见。
基层党委盖章:略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吴××
2006年7月31日
张三同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路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入党的动机进一步端正。在工作上,率先垂范的意识更加强化,带领××部门同志做好××××工作,工作业绩不断提升,去年底,他所在的部门被××团区委授予“青年先锋岗”称号,受到公司上下一致好评。同时,他还利用休息时间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成为××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的骨干。
同时,张三同志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在工作上还不够细心,细节上不够严谨,要进一步加强;与生产部门工作一线的同志来往不多,要注意与公司群众打成一片。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7年1月31日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7年7月31日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1月31日
 
 
 
 
 
 
 
 
党支部名称: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支部名称: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支部名称: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原    因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后,张三能认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但一年以后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参加党内学习不够积极,多次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思想汇报不按时,培养联系人催促后才草草撰写一篇汇报,应付心态很明显。党组织曾多次找其谈心,指出问题,但张三思想、行为上都改观不大。2008年6月3日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找其谈话,张三同志坦言,觉得入党的愿望不是那么强烈了,对能否入党抱无所谓的态度。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7月1日
支部决议
支部大会于2008年8月15日讨论了张三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问题。大会有表决权党员20人,应到会20人,实到会18人,经举手表决,18人赞成,0人反对,0人弃权,一致同意将张三同志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8月15日
基层党委备案意见
经审查,张三已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同意将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意见。
基层党委盖章:略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吴××
2008年8月31日
 
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记录黏贴处
 
 
 
 
 
 
 
 
 
 
 
征求意见结论
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党内、党外对张三同志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内的表现认可度较高,普遍同意将张三同志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2月10日
 
培  养
联系人
意  见 张三同志在培养期内,积极、努力地向党员标准迈进,工作、学习各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有很大的进步,基本符合党员标准,建议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培养联系人签名:李××、陈××
2008年2月30日
党小组
意  见 张三同志经过一年多的培养教育,在思想觉悟、理论修养、工作学习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建议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党小组长签名:黄××
2008年3月10日
党支部
意  见 情况一:党支部设支委会,由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在支部大会上讨论通过。
张三同志经一年多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经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推荐,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于2008年4月16日讨论张三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问题。应到支部委员5人,实到5人,经表决,一致同意将张三同志列为发展对象人选。支委会决定经2008年4月23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情况二: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张三同志经一年多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经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推荐,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本支部于2008年4月16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张三的情况进行讨论,大会有表决权党员×名,应到会×名,实到会×名,经表决,×人赞成、×人反对、×人弃权,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同意将张三同志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4月23日
基层
党委
备案
意见 经审查,张三同志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手续齐全,材料规范,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请认真组织政治审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盖章:略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吴××
2008年5月10日
 
过程性政审材料黏贴处
 
综合性政审报告
 
 
 
 
 
 
 
 
 
略(政审报告范例见P134)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7月20日
 
发展对象培训证书复印件黏贴处
 
 
 
 
 
 
 
 
 
 
 
 
 
 
 
 
 
 张  三  同志于  2008  年 8 月 24 日至 8 月 26 日参加了由       ××市委党校       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成绩
   合格   。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8月30日
 
执纪执法部门意见黏贴处
 
 
 
 
 
 
 
 
 
 
 
 
 
 
 
 
 
 
 
 
 
负责同志签名:林××、程××
2008年9月30日
 
基层党(工)委预审结论
 
 
 
 
 
 
 
 
 
略(预审结论意见范例见P141)
 
 
 
 
 
 
 
 
 
 
 
党委盖章:略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吴××
2008年9月30日
 
公示照片黏贴处
 
 
 
 
 
 
 
 
 
 
 
 
 
 
 
公示结论
本支部于 2008 年 10 月 7 日— 10 月 13 日,在 公司宣传栏 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张  三 同志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结果 未收到提出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的来信来访 。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8年10月13日
 
预备党员考察情况
预备期起止时间: 2008 年 10 月 20 日— 2009 年 10 月 19 日
张三同志在成为预备党员后,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党的理论学习,在党性修养上有很大提高。在工作上积极肯干,业绩突出,去年年底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工作上注意业务能力的提升,参加了研究生课程班,将业务理论运用于实践,提高工作水平。注重与各部门加强沟通,有一定的威信和群众基础。根据其居住地社区反馈,张三同志多年来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活动,乐于助人,是社区居民人人皆知的“志愿明星”。
同时,也应注意比较粗心的不足,工作上要更加严谨,注意细节,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9年4月21日
党支
部对
预备
党员
能否
按期
转正
的综
合考
察意
张三同志在预备期期间,以更加主动地态度向共产党员的标准迈进。通过自学、支部集中学习等方式加强党的理论修养,在思想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上半年的新党员培训班上,张三同志表现突出,成绩名列前茅。工作中,他责任心强,主动性强,积极承担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钻研精神和一定的科研能力,曾利用研究生课程班学到的专业知识改进公司一项生产技术,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生产成本,在公司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平时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乐于助人,受到居民群众好评。不足之处:工作上有时不够细心。
综合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认为张三同志符合党员标准,同意其按期转正。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9年10月19日
 
新党员培训证书复印件黏贴处
张  三 同志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6 日参加了由        ××市委党校        举办的新党员培训班,成绩     优秀     。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9年9月4日
 
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记录黏贴处
征求意见结论
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党内、党外对张三同志在预备期内的表现认可度较高,认为基本符合党员标准,普遍同意张三同志按期转正。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9年10月18日
 
公示照片黏贴处
公示结论
本支部于 2009 年 10月 25 日— 10 月 31 日,在 公司宣传栏 对预备期到期的 张  三 同志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结果:
 未收到提出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的来信来访 。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09年10月31日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期间考察情况
延长预备期起止时间: 2009 年 10 月 20 日— 2010 年 4 月 19 日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10年1月23日
党支
部对
延长
预备
期的
党员
能否
转正
的综
合考
察意
张三同志在延长预备期的半年里,能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党组织制定的计划积极整改。学习方面更加踏实深入,思想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针对曾存在的“当上部门主管以后,不听群众意见、专断独行”的问题,能通过实际行动主动改正,经常与员工谈心,并定期征求大家意见,对大家的合理建议能听得进去、接受下来,对基层员工的态度也有很大改观。
综合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认为张三同志符合党员标准,同意其延长预备期到期转正。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10年4月18日
 
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记录黏贴处
征求意见结论
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党内、党外认为张三同志在延长预备期内转变明显、积极整改,普遍同意张三同志延长预备期到期转正。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10年4月18日
 
公示照片黏贴处
公示结论
本支部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 4 月 26 日,在 公司宣传栏 对延长预备期党员 张  三 同志拟转为正式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结果: 未收到提出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的来信来访 。
 
党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王××
2010年4月26日
 
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对转正党员的入党材料审核情况
经审核,张三同志的入党材料齐全,拟报市委直属党(工)委组织部门复核。
 
 
 
 
 
 
 
党(工)委委员(组织员)签名或盖章:李××、金××
2009年12月8日
市委直属党(工)委组织部门对转正党员的入党材料检查情况
经复核,张三同志的入党材料齐全,可以存入本人人事(党员)档案。
 
 
 
 
 
 
 
 
                                职能处室盖章: 
2009年12月20日
备    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申请人姓名    张  三    
 
说    明
 
一、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前,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应将表内项目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没有档案的,由基层党委保存。
 
 
誓    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姓  名
张  三 性  别 正面免冠照片
(2寸)
民  族 出生年月 1978年3月
籍  贯 江苏张家港 出生地 张家港市塘桥镇
学  历 大学 学位或职称 硕士
单位、职务或职业 ××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现居住地 ××市××镇××路××号××室
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
有何专长
入  党  志  愿
 
 
 
本 人 经 历 ( 包 括 学 历 )
自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何任职 证明人
1985.9 1991.8 ××市××小学学生 ×××
1991.9 1994.8 ××市××中学学生 ×××
1994.9 1997.8 ××市××高中学生 ×××
1997.9 2001.8 ××大学××系学生 ×××
2001.8 2005.11 ××公司××部职员 ×××
2005.11 至今 ××公司××部职员 ×××
 
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93年10月在××中学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 ××××年×月×日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陆×× 民族 出生
年月 1982.6
籍贯 江西南昌 学历 大学
参加工作时间 2001.10 政治
面貌 群众
单位、职务
或职业 ××公司会计
其他成员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单位、职务或职业
女儿 张×× 2008.10 群众
父亲 张×× 1953.1 中共
党员 ××市××镇××公司副经理
母亲 黄×× 1954.12 群众 ××市××镇××小学教师
岳父 陆×× 1957.2 群众 ××市××镇××小学教师
岳母 陈×× 1959.10 群众 ××市××镇××小学教师
爷爷 张×× 1931.1 中共
党员 退休工人
外公 黄×× 1930.2 中共
党员 农民
外婆 丁×× 1934.4 中共
党员 农民
伯父 张×× 1951.12 群众 ××市××镇××高中教师
 
 
 
 
                本人签名或盖章    张  三       2008年10月10日
张三同志经一年多时间的培养、考察,党性修养、工作能力、学习水平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能积极主动地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顺利通过积极分子培训考试;工作上积极肯干,工作业绩突出;在社区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收到居民群众好评。虽然工作中有时比较粗心的不足仍然存在,但知错就改的态度积极。总体来说,张三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建议发展。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公司副总经理    
 
签名或盖章    李××        2008年10月18日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公司人事部主管    
 
签名或盖章    陈××          2008年10月18日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张三同志于1999年10月向当时就读的**高中党委提出入党申请,2005年11月进入我公司工作,表现突出,经党小组推荐,于2006年7月16日经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多的教育、培养,张三同志……(优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经政审,张三同志家庭历史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上清楚,本人历史清白。
本支部于2008年10月20日召开支部大会,研究接收张三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事宜。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一半,符合有关规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接收张三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票,不同意的*票,弃权的*票。(其中×名未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书面提交了表决意见)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吸收张三同志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从2008年10月20日起到2009年10月19日止。
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王××    
2008年10月20日
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
受镇党委指派,××××年×月×日,我们与×××同志进行了谈话,主要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和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了教育和指点。谈话中,该同志能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态度诚恳。在谈到对党的认识时,他认为,中国人民的革命史证明,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巨大变化更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仅能使中国站起来,而且有能力使中国强大起来。他还认为,我们党虽然犯过错误,受到许多挫折,但最终都是靠自身的力量纠正和克服的,这说明我们党是伟大的。他说:“我坚信我们党的事业一定会胜利,共产主义一定会实现。因此,我决心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我人生的最大追求,我决心像革命前辈那样,为人民大众服务一生,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我愿献出一切,直至生命。”
通过谈话,我们认为该同志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工作踏实,思想正派。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可以接收为预备党员。
谈话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镇党委组织委员、干事    
签名或盖章    程××、孙××               2008年10月30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总支部名称: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
2008年11月18日,××镇党委会讨论了张三同志的入党问题,党委委员共×名,实到会×名。经表决,×人同意,×人反对,×弃权。认为张三同志已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同意批准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从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
 
 
 
 
基层党委盖章:略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吴××    
 
2008年11月18日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张三同志于2008年10月20日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期间,张三同志……(优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本支部于2009年11月6日召开支部大会,研究张三同志转正事宜。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一半,符合有关规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接收张三同志按期转正的×票,不同意的×票,弃权的×票。(其中×名未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书面提交了表决意见)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按照有关规定,同意张三同志按期转正。
 
支部名称:××公司党支部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王××    
2009年11月6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总支部名称: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
2009年12月5日,××镇党委会讨论了张三同志的转正问题。党委委员共×名,实到会×名。经表决,×人同意,×人反对,×人弃权。认为张三同志已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同意批准其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从2009年10月20日算起。
 
基层党委盖章: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吴××    
2009年12月5日
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总支部名称: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
 
 
 
 
 
基层党委盖章:                 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中组部有关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逐步建立积极分子
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的通知
(1989年4月6日  组通字第11号)
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从现在起,要逐步建立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准备发展入党的积极分子。没有经过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发展入党。
二、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通过学习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宗旨、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懂得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端正入党动机,初步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世界观。学习的主要文件是: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
(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三)党的十三大报告等。
为了帮助学好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我部组织局编写了《入党教材》,可作为辅导学习的试用课本。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三、培训的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党组织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察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内容之一。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可以县(市)党校、业余党校、乡镇党校、政治学校等教育阵地为主,由基层党委或地方党委负责组织。要根据他们不同的职业、文化、年龄、民族等特点,区别情况,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形式可灵活多样,务必讲求实效。因客观原因目前暂时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学好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总结推广经验,逐步把这一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并注意把短期集中培训和日常教育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有关建立积极分子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的问题,请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
在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1991年1月30日  组通字〔1991〕5号)
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党员少,是当前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中没有党员的生产班组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农村一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后继乏人的情况也相当严重。据1989年底统计,全国工业、建筑、交通、邮电通讯企业中没有党员的生产班组已占37.3%。据一些地方调查,10年以上没有发展党员的村党支部占10%左右。这种状况不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到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以来,各地对在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发展党员的工作已引起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生产一线工人是工人队伍的主体。培养和吸收生产一线工人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对于推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具有重要作用。农民群众是我们党依靠的基本力量。不断壮大农村党的队伍,把广大农民吸引和团结在党的周围,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是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大都是青年人。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关系到我们党的事业后继有人、代代相传。所以,加强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战略措施。各级党组织要从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战斗力,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在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发展党员,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经过三、五年的努力,通过合理调整生产一线的党员分布和适当发展,在企业逐步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和要害部门,以及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要有党员。在农村,要改变一些村党支部多年不发展党员的状况,逐步做到村民小组有党员。
二、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
建立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的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生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企业、农村党组织要通过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充分发挥共青团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实践证明,共青团组织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是个好办法,要坚持和完善这个制度。
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人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经支部讨论同意,把他们列为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要把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组织起来,开展活动,交给他们做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并经常进行检查帮助,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和考验。对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
三、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
发展生产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在本职生产、工作中的表现,要全面考察,特别要注意政治素质的考察。
做好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既要态度积极,又不能片面追求数量,必须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要正确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不只是确定发展数字,应着重提出工作上的要求和措施。不能简单地由上面规定一个数字或比例,层层往下套到基层单位。要特别注意防止降格以求,盲目发展,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或轻易提“消灭空白班组”等不适当的口号。
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前提下,应当注意发展对象的文化素质,但不能把文化程度作为能否入党的一个先决条件。一些优秀工人、农民,虽然文化程度低一些,只要具备党员条件,也可以发展,党组织要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质。
四、把适当发展新党员与合理调整生产一线的党员分布结合起来
解决目前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党员少的问题,要把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同合理调整党员的分布结合起来,保持生产一线有一定数量的党员。
要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对同工种或相近工种的党员在生产班组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在承包和劳动组合中为每个生产班组选配生产、技术骨干时,要注意生产一线党员的合理分布。一些企业每年接收一部分退伍军人党员,要根据本人情况,把他们安置到没有党员的生产班组去发挥作用。要提倡和鼓励机关科室、后勤服务部门的党员到生产一线去工作。对没有党员、一时又不具备发展条件的生产班组,可采取科室党员分片包组等办法,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注意发展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班组长入党。农村应从县、乡(镇)机关选派一些党员干部,到党的力量薄弱的地方去帮助工作。
把优秀工人、农民党员选拔到管理岗位或领导岗位上,是完全必要的,但要防止从生产一线过多地抽调党员。
五、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特别是企业和县、乡(镇)党组织,要把加强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发展党员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作出部署,分类指导。要积极帮助党的力量薄弱的地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软弱涣散的党支部,在未整顿好之前,暂时不要发展党员。
县以上党委要把组织员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大中型企业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组织员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专职组织员一定要做到专职专用,不能用组织员的编制去解决从事其他工作干部的待遇。要加强对组织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在加强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科研、教育一线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培养与吸收优秀大学生入党。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的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报告。要运用多种形式总结交流经验,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党的基层组织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发展党员工作才能正常进行。上级党组织要在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整顿后进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统筹考虑,具体指导,切实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
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工作的意见
(1992年7月22日  组通字〔1992〕18号)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1982年共青团十一大将这项任务正式写入了团章。1986年中央组织部批转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报告》。几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在组织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推优”工作在党员队伍建设和共青团建设中的作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各级党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做好“推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今后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上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组织团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式,力求做到生动活泼,有的放矢,循循善诱,讲求实效,使团员青年乐于接受。
三、“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县一级党委,要帮助共青团组织建立必要的“推优”工作制度。“推优”工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简明扼要,便于操作,避免形式主义。
四、“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
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强在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团组织应当按照这一要求,把培养推荐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企业团组织要把那些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团员,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技术骨干和班组长,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农村团组织要把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中的村组干部、科技示范带头人,以及在扶贫帮困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优秀团员,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
要重视培养和推荐大学生中的优秀团员。高等学校团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中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入高等学校后,中学党组织要及时把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高等学校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对其中具备党员条件的,高等学校党组织在大学低年级时就可以吸收其入党。要通过“推优”活动,推动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逐步提高大学生中党员的比例。
各级党组织要继续重视在职团干部的入党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干部要重点培养、教育。团的各级组织也要逐级负责,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
五、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松散瘫痪的基层团组织,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始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关于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
座谈会纪要
(1995年3月28日  组通字〔1995〕12号)
1995年2月21日至23日,中央组织部和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妇联的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干部(人事)司(局)的负责同志,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部和武警总部政治部的负责同志。会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同志对会议作了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和中央组织部部长张全景、副部长李铁林同志分别在会上讲了话。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虞云耀同志,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启璪同志,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地同志。
会议交流了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1990年和1991年召开的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情况,总结了经验,分析了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了从现在起到2000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通过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将会进一步推动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开展。现将会议讨论、议定的问题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1990年以来,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截止1993年底,全国女干部已达1189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2.16%,比1990年会议前提高了2个百分点;一大批女干部陆续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全国党政群机关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达3.8万人,占同级干部数的9.56%,比1990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1990年、1991年两个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已经基本实现。目前,全国女党员达849.2万人,占全国党员总数的15.3%,比1990年增加118.7万人。全国每年吸收女党员的绝对数量及其在新发展党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长,全国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比例也逐年稳步上升。会议认为,虽然近几年来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我们党所担负的任务和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女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人数偏少,正职比例偏低,女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不足,基层女干部来源不足的状况尚未从总体上得到改变;女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女党员在整个党员队伍中的比例偏低,特别是农村和企业生产一线女党员数量少的问题仍然存在。对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为了适应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改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偏少和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绝对数量偏少的状况,会议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工作目标:
(一)到本世纪末,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地(市)、县(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争取配备2名女干部;省、地、县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多地配备女干部;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数量要有所增加;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中也应有女同志。
(二)经过三五年的努力,全国年发展党员总数中女党员所占的比例,要在目前占年发展党员总数的19.1%的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妇女较多的行业和部门,发展女党员的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一些。要特别注意做好发展农村女党员的工作,使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逐年稳中有升。
 
 
为了保证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目标的实现,会议提出了如下措施:
(一)今后在换届和届中调整领导班子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女干部。过去留空额的办法,不能年复一年、届复一届地延续下去。本地区、本部门难以产生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有些职数已满、又缺少女干部的领导班子,可以先进后出,配备女干部。
(二)重视对女后备干部人选的物色和培养。要把物色女后备干部的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抓好,使后备干部中的女性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的增加。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掌握一批女后备干部名单。女后备干部名单中,近期能进班子的应有一定数量;要有能够分管党务、意识形态、政法、金融、外经外贸等方面工作的后备人选。要注意在女干部中物色培养党政正职人选。
(三)进一步拓宽选拔女性人才的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要把视野扩展到企事业单位;不仅要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部门选拔,还要把视野拓展到基层和全社会;不仅要注意选拔已经走上领导岗位或有一定知名度的女干部,还要发现和大胆启用目前虽然没有担负领导工作,但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女干部。要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同时要保证质量,成熟一个选拔一个。
(四)切实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在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中,要坚持男女一视同仁;要注意从大、中专院校的党团员、学生干部、优秀女生中物色苗子,分配她们到乡镇基层工作,进行培养;要从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选调优秀年轻的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要有计划地招聘符合条件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女带头人到乡镇工作。
(五)全面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今后几年,要安排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到各级党校轮训。县以上党政机关中没有做过基层工作的女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锻炼。要有计划地对女干部进行交流。积极鼓励和引导年轻女干部到条件艰苦或情况复杂的环境中去工作。
(六)从破除思想障碍入手,在培养教育上下功夫,着力建立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的妇女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积极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提出阶段性的工作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正确认识党的历史地位与作用,认识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自觉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悉心培养那些基本素质好,尚未提出入党要求的妇女,鼓励她们奋发向上,坚定政治信念,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经常给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压担子,交给她们做群众工作、社会工作的任务,帮助她们在实践中尽快成熟起来;根据区分层次、分类培养、因人施教的原则,做好对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各地每年在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以及基层干部培训时,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组织部门和妇联联合举办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及时把那些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妇女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七)加强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这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统一部署,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培养选拔女干部和指导发展女党员工作的职责。各级妇联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女干部的培养推荐和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会议要求,与会同志要向党委(党组)认真汇报这次会议精神。各地区、各部门每年都要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在第二年的3月底以前,分别书面报告中央组织部和全国妇联。中央组织部和全国妇联将进行抽查,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1995年3月2日  中组发〔1995〕2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重视和领导下,一大批优秀青年加入党组织,给党的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但也应看到,当前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很不平衡,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对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别是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不发展党员;有些基层党组织忽视对青年的培养教育,对申请入党的青年关心帮助不够,挫伤了他们的政治热情;也有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存在着论资排辈、嫉贤妒能等思想观念,妨碍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量农村青年外出务工经商,给培养教育青年和发展青年党员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许多地方青年党员数量逐年减少,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青年是影响当前、决定未来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的这一代青年,朝气蓬勃、奋发向上。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有理想,积极进取,愿意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报效祖国,不少人迫切要求加入党组织。在全国1290多万名申请入党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年有722万名。抓紧抓好对要求入党的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时地把那些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青年吸收到党内来,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是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的需要;是保证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需要。各级党组织应当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这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青年吸收到党内来,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基本要求是: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注重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着力解决好农村和企业生产一线青年党员数量下降的问题,力争经过二、三年的努力,使现在每年发展35岁以下青年党员不足发展总数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目前的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保证党员队伍中35岁以下青年党员数量实现逐年稳中有升。
农村发展青年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实现奔小康的目标和共同富裕、共同进步来进行。要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调整和充实村级组织领导班子的工作结合起来。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整顿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党支部,制订具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在三年内有明显改变。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发展青年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搞好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培养和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来进行。要加强企业生产一线党的力量,有计划地解决一些企业生产班组没有党员的问题,经过二、三年的努力,逐步做到绝大多数企业生产班组中有党员,有条件的建立党小组。逐步改变小型企业和新经济组织党员少、党的力量薄弱的状况。
要重视培养和吸收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的优秀青年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做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注意把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骨干和青年教师、学术和科技带头人、业务骨干中的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要加强在中专、高中学生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对那些品学兼优,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入党。
要重视在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青年中发展党员。
要注意克服阻碍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思想观念,排除一些地方宗族、宗教势力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干扰。对于各条战线的优秀青年,都要加强培养教育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地把他们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强调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并不是只吸收青年入党,对于35岁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生产、工作一线的骨干,也要进行培养教育。具备党员条件的,也应当及时地把他们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三、抓住关键环节,采取得力措施
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是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前提和基础。各条战线的基层党组织,都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全面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决清除腐败分子,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要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良好形象,启迪群众加深对党的认识,将更多的青年吸引和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对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以及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出得力的党员干部,具体帮助,限期解决。
2.强化对青年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青年的培养教育,党、团组织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在近期应结合在党员中开展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的学习活动来进行。培养教育要联系新的形势和任务,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进行正面引导,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明确肩负的历史使命,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自觉地为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理想而奋斗。党组织要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有利于青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要教育和组织青年在社会实践和群众工作中经受锻炼,全面提高素质。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保证青年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逐年稳步增长。
3.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以党的建设带动团的建设,帮助共青团切实加强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团组织的建设,为“推优”和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基础。要进一步帮助共青团组织总结“推优”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推优”工作中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推优”工作。党组织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时,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要重视吸收团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要继续坚持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推优”的规定,真正使“推优”工作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4.注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在流动过程中的培养衔接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升学、毕业、参军和工作岗位变动过程中,原单位党组织要负责把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其培养教育的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脱节。对外出务工经商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建立联系制度,落实相应的跟踪教育和考察培养措施。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建立的党组织,以及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要担负起发现、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职责。
5.重视在新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特别是发展青年党员工作。要在青年比较集中的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注意总结推广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要加强对外来人员中青年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在现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间断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的入党积极分子,现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经征得原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后,可以吸收他们入党。
四、坚持党员标准,确保新党员质量
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既要有紧迫感,又不能片面追求发展数量,降低党员标准。各级党组织都要注意把好“入口关”,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新时期发展党员的标准,注意考察发展对象有无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是否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的先进分子。各级党组织必须按照党员标准来培养、教育和衡量申请入党的同志,决不能以所谓的“能人”标准或其他标准来替代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保证吸收的每一名党员都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工人阶级先锋战士。
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那些违反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利用不正当手段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要加强宏观指导,正确地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不仅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分指标”、“卡比例”等简单化的做法,而且要防止出现发展党员数量大起大落和降格以求的现象。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委特别是市、县委负有直接的责任。要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订规划和措施,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类指导,定期督促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宏观研究和具体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在帮助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宣传思想工作部门以及行政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共同推进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落实组织员的编制、职级、待遇,明确组织员的职责任务,保证他们能够专司其职,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为加强党、团组织的配合,进一步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可在优秀的党员团干部中聘任兼职组织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2004年7月29日  中办发〔2004〕1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国际影响显著扩大,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大量涌现,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形势给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的组织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有些地方农村党员队伍老化,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不强;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没有党员的生产班组有所增加;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的力量薄弱;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尚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迫切需要;是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更好地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来发展党员。要把这项工作放到党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要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在青年、妇女、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注意在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注意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发展党员。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防止和纠正“分指标、卡比例”等错误做法。
——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要注意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三、坚持不懈地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
做好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来进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注意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入党,努力解决一些生产班组没有党员的问题,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建立党小组。着力解决在非公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发展党员工作薄弱的问题。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党建工作联系员,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协助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中,特别是在企业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中发展党员。
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来进行。要注重在致富能手中培养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重点做好在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农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不强和村级党组织后继乏人等问题。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乡镇和村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做好在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紧紧围绕基层单位的中心工作,按照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来进行。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用事业、感情和适当的待遇凝聚人,把广大知识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加强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入党申请人,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知识分子中有影响、有权威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培养联系人,提高培养教育工作的质量。
重视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要着眼于党员队伍的长远建设,着眼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抓好对广大青年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骨干和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办好业余党校,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坚持着眼长远,立足教育,重在培养,个别发展,继续在中学生中扎实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重视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外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发展党员工作范围,主动承担起培养教育的职责,对年纪轻、思想政治素质好的要重点培养。流入地党组织与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联系,做好对流动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衔接工作。
继续做好在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在妇女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要继续做好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要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要针对他们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在文化素质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以下简称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十六大提出“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质量。
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认真抓紧抓好。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地)级以上党委要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工作规划,加强工作指导。县(市)级党委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规划,研究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的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建带团建、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完善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制,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使他们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和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时,组织、引导党员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关心爱护党员,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注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从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地方党委应建立健全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
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完善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选配、培训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党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改进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到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广大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认真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凡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尽快建立党组织,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出现企业党组织家族化问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方便工作”的原则,联合建立党支部;对没有党员的,可采取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联系员和建立党建工作站、党员联络服务站或依托工会组织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所属地区的发展党员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2005年4月17日  中办发〔2005〕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是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要,对于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基本要求是:
——坚持积极而慎重地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把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通过几年努力,使在校大学生党员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在整体上有较大幅度提高。坚持和完善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
——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多渠道、分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大学生入党前、入党时和入党后教育,积极引导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实现大学生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
——坚持把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切实加强研究生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使大学生党支部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二、坚持和完善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
要全面把握和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要结合大学生的特点,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对准备发展入党的大学生要进行综合考察,既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坚持政治审查、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公示、党组织集体讨论表决等程序,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注重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
要把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之前,要派人同他们谈话,加深对他们的了解,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围绕党支部召开会议对发展对象进行讨论、入党宣誓仪式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入党关键环节,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激励作用明显的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大学生党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的提高。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发展党员联系人工作制、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制、发展党员公示制,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片面追求数量、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要做好组织关系或有关证明材料的转移衔接工作,保持高中与高校、本科生与研究生、高校与社会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如有情况不清或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转出单位党组织联系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入党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或将其除名,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大学生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大学生党员教育工作。结合党的先进性建设,引导大学生党员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
要加强对大学生党员的管理,积极探索大学生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大学生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保障大学生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注重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爱护大学生党员。重视对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高校的毕业离校和出国大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大学生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保持大学生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实践锻炼和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组织大学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选拔他们参与学生班级、学生社团及学生生活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他们在培养联系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扩大他们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达到发展一个党员、带动一批学生的效果。
要充分发挥高校党校及其院(系)分校在培养教育大学生党员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两级建校、分层培养的党校教育格局,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使党校的人员配备、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材建设、经费投入得到保证。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党课类选修课程。高校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讲授党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网络党校、电视党校,扩大党校教育的覆盖面。
四、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早期培养教育
要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追求进步的良好环境,引导他们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祖国观念、人民观念、党的观念和社会主义观念,不断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不断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使他们自觉端正入党动机。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加强对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培养教育工作,采取党校团校培训、落实培养联系人责任、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等措施,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要做好培养教育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建立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五、积极推动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
要把大学生党支部建设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较多的院(系)党委,可设立学生党总支。积极探索研究生党支部设置的新方式,充分调动党员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研究生党员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学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
要加强大学生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大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并检查执行情况;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学生党支部要履行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学生党支部为学生党员服务、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为广大学生服务,不断增强大学生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要选好配强大学生党支部书记。坚持选拔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于党务工作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党员干部、党员教师作为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人选。重视对大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培养,抓好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注重发挥大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作用,尽可能安排他们更多地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共青团组织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把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先进高校创建工作体系,广泛开展优秀大学生党支部和优秀大学生党员评选活动。支持、帮助和指导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科学设置党的组织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干部力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工作质量。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协同配合,院(系)党总支(党委)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党委要对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计划、步骤、目标、考核及奖惩等作出明确安排。完善学校党委、院(系)党总支(党委)、大学生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建立学校党委领导联系院(系)党总支(党委)、院(系)党总支(党委)领导联系大学生党支部制度。重视发挥院(系)党总支(党委)的作用。学校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环境与氛围。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配备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组织员,党委建制的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组织员。重视发挥辅导员、党员班主任以及广大党员教师对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重要作用,形成党员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要不断完善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开展高校党建研究,切实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开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新局面。
 
 二、江苏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 
 
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
(2012年5月11日  苏组通〔2012〕54号)
为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增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性和公信度,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的意见》(苏组发〔2012〕4号)要求,现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即发展大学生党员要进行推优投票、发展预备党员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推优公示、发展公示、转正公示,部分预备党员转正答辩。
实施过程中,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教育引导的原则。
二、推优投票、公示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28周岁以下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1.组织推优投票。在院(系)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院(系)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团支部根据分配名额,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参加推优投票的人员范围为团支部全体团员,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会议。
2.产生拟推荐人选。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报院(系)团组织审核。院(系)团组织根据团支部报送的名单,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及时进行公示。
3.进行推优公示。院(系)团组织采取发公示通知、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院(系)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院(系)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向党支部推荐。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院(系)团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投票
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党员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发展预备党员公示。院(系)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公示对象为通过院(系)党组织预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一般在院(系)党组织预审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票决之前进行。公示内容主要为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院(系)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院(系)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2.发展预备党员投票。拟发展对象公示期满后,党支部负责召开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实到有表决权党员应超过应到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如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宜改期召开。会议在拟发展对象作个人汇报,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介绍情况,支委会报告政审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将表决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填写《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投票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按照公示、票决等程序对其做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1.预备党员转正公示。院(系)党组织负责实施。公示对象为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一般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之前进行。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院(系)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院(系)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2.预备党员转正投票。预备党员公示期满后,党支部负责召开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实到有表决权党员应超过应到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如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宜改期召开。会议在预备党员作个人汇报、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党支部将表决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五、预备党员转正答辩
院(系)党组织在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1.确定对象。参加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对象,一般从拟转正的预备党员中随机抽取。
2.组织实施。转正答辩工作由院(系)党组织负责。相关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3.时间安排。一般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4.答辩程序。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情况,将答辩程序放在发展党员的其他环节进行,并结合实际运用好答辩结果。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院(系)××团支部推优表决票(参考样式)
2.××院(系)××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3.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参考样式)
4.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参考样式)
5.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6.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参考样式)
7.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8.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参考样式)
9.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附件1:
 
××院(系)××团支部推优表决票(参考样式)
(按姓氏笔画为序)
×年×月×日
说明:
1.在上述××名同学中推荐××名人选,多推无效。
2.同意的在“推荐意见”栏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作任何记号。如有涂改,作废票处理。
 
附件2:
 
××院(系)××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
(参考样式)
 
××院(系)团委(团总支):
××年××月××日,××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推优,支部应到团员××名,实到××名,符合有关规定。经过大会投票表决,推荐×××、×××、×××等××位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团员大会推优票决情况汇总表
(按得票多少排序)
序号 姓  名 得 票 数
(此表应包含所有推荐对象得票情况。)
特此报告。
×××团支部
团支部书记(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参考样式)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学    位 入  团  时  间
现任职务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所在团支部 联系方式
简  历
奖  惩
情  况
团支部
意  见 (注明得票情况)
签名:×××
×年×月×日
公  示
情  况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院(系)
团组织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党支部
意  见 签名:×××
×年×月×日
备  注
 
附件4:
 
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参考样式)
 
党支部名称:                              ×年×月×日
发展对象姓名 ×××
同  意
不同意
弃  权
说明:
请在“表决意见”栏的选项中选择一项打上“○”。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为无效票;不作选择的,视作弃权票。
 
附件5:
 
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院(系)党委(党总支):
××支部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研究接收×××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事宜。
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名,符合有关规定。
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票,不同意的××票,弃权的××票。(其中××名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提交了书面表决意见。)
特此报告。
 
 
 
×××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参考样式)
 
党支部名称:                              ×年×月×日
预备党员姓名 ×××
同  意
不同意
弃  权
说明:
请在“表决意见”栏的选项中选择一项打上“○”。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为无效票;不作选择的,视作弃权票。
 
附件7:
 
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院(系)党委(党总支):
××支部于××年××月××日召开党员大会,研究预备党员××同志转正事宜。
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党员××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名,其中有表决权党员××名,符合有关规定。
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票,不同意的××票,弃权的××票。(其中××名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书面提交了表决意见。)
特此报告。
 
 
 
×××党支部名称:
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参考样式)
 
×年×月×日
答辩人姓名 评审意见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说明:
答辩组成员在“评审意见”相应栏目内选择一项打“○”;不作选择的,视作弃权票;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作废票处理。
 
附件9: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党支部:
我们于××年××月××日召开答辩会,对×××、×××、×××、×××等××名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答辩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汇总如下:
答辩人姓名 评审意见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特此报告。
 
答辩小组组长签名:×××
答辩小组成员签名:×××、
×××、×××、×××
×年×月×日
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的意见
(2013年8月5日  苏组发〔2013〕5号)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依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年底,对下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数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下达。省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的指导意见和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工委申报的发展党员计划数,按照积极稳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提升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党员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下达全省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工委根据省委组织部下达的计划,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实际发展党员数原则上不能突破计划数。
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在各地区各领域全面推广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的做法,发展党员要做到推优投票、发展预备党员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推优公示、发展公示、转正公示,在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召开答辩会,根据情况随机确定部分发展对象或预备期满的党员参加答辩,未参加答辩的应列席旁听。各地和省直有关工委要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12〕54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其他领域发展党员“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资格审核制度。坚持党的知识测试。党员入党前要经过测试,重点测试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坚持政治审查考察。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完善和严格执行政审工作操作规程,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对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现实表现、群众反映和关键时刻表现进行深入考察,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
四、全程记实制度。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基层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五、质量评估制度。各级党(工)委年底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组织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质量评估,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注重质量评估结果运用,对质量评估结果较差的,进行逐一反馈,督促其认真分析查找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派人列席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加强督查指导。
六、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13年8月5日
 
 
 三、苏州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
(2002年7月15日  苏组通〔2002〕25号)
为了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发展党员手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现就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准则,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和准备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意见,从而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公示的对象、时间、范围
公示对象:公示对象是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凡吸收发展对象入党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期限一般为7-10天。
公示范围:原则上在公示对象的现工作部门、单位内或居住地公示,也可根据公示对象的岗位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
三、公示的内容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预备期起止日期。
四、公示的方式
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实施。党支部根据基层党委拟制的统一格式的公示通知,填写后采用公告形式进行公示,也可通过发文、登黑板报以及在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上以通报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应张贴在公共场所,如政(村、厂)务公开栏、宣传栏、公用过道上等。公示期间,党支部、基层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公示意见的处理
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对象有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电话、口头或署名书信等方式向支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映。群众意见向哪级党组织反映,就由那一级党组织负责处理,也可由上级党组织责成下级党组织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公示后,有关党组织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调查核实结束,党支部将情况分别向支部大会、党委会汇报,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如实报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
受理的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公示中的有关责任和要求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严把入口关、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保证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公示的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对公示对象,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凡未经公示的不得讨论其入党或转正问题。对公示过程中的各类意见要认真收集整理,弄清事实,准确定性。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对待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
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应坚持以党章规定为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党内党外有别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公示中应注重党内意见、积极听取党外意见,最终由党内考察讨论决定。
本意见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发展党员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6月13日  苏组通〔2007〕24号)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扩大党内民主,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程度,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建设和谐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推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对票决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客观、公正地参与票决。
2.逐人票决原则。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票决对象的,应实行逐人讨论酝酿,逐人进行票决。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其他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4.唯一意愿原则。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投票人应作出唯一意愿。对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5.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三、票决对象
1.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四、基本步骤
(一)准备工作
党支部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前,必须准备好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必须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同时,准备好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票。
(二)票决程序
票决前,坚持发展党员程序,包括票决对象汇报个人有关情况,入党介绍人、考察联系人、党支部报告票决对象的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票决对象有关情况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等。在此基础上,将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程序为:
1.支部大会从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推选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一般不少于两名);
2.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
3.工作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4.支委会作填写《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的说明;
5.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6.投票;
7.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汇总至《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
8.监票人向支部大会报告票决对象得票情况;
9.在本次支部大会期间,召开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对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票决对象提出“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对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票决对象提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10.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11.党支部负责人填写《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中的“支部决议”栏。
票决后,党支部负责人向票决对象通报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继续做好教育培养工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同时,根据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内容,连同票决情况汇总单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材料归档
各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台帐,妥善保存好各类原始表决票和汇总单。对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票决对象,要将其《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归入个人档案一份;对无论是否按期转正的票决对象,都要将其《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五、有关要求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是新形势下扩大党内民主,提高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保证发展党员票决制的顺利实施。要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细致地抓好各个环节工作。加强对票决过程的领导和监督,避免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如发现票决对象参与与票决相关的非组织活动,应暂缓进行票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侵害党员及票决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
1.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样式)
2.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样式)
3.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样式)
4.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样式)
 
附1:
 
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样式)
 
党支部名称:                
发展对象姓名 ×××
同  意  
不同意
弃  权
 
说明:
1.有表决权的党员在表决意见栏的选项中选择一项打上“√”(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为无效票;不作选择的,视作弃权票);
2.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附2:
 
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样式)
 
本支部于      年    月    日召开支部大会,研究接收
          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事宜。
本支部共有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    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    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一半,符合有关规定。
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接收          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    票,不同意的    票,弃权的    票。(其中    名未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书面提交了表决意见)
监票人:(签名)         计票人:(签名)
 
……………………………………………………………………
部决议
 
 
 
 
 
 
党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3:
 
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样式)
 
党支部名称:                
预备党员姓名 ×××
同  意
不同意 延长预备期半年
延长预备期一年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弃  权
说明:
1.有表决权的党员在表决意见栏的选项中选择一项打上“√”(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为无效票;不作选择的,视作弃权票);
2.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附4:
 
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样式)
 
本支部于      年    月    日召开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          同志转正事宜。
本支部共有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    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员    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    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一半,符合有关规定。
经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    票,不同意的    票(其中延长预备期半年的    票、延长预备期一年的    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票),弃权的    票。(其中    名未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书面提交了表决意见)
监票人:(签名)          计票人:(签名)
 
……………………………………………………………………
部决议
 
 
 
 
 
党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开展“双培双促”工作的意见
(2007年11月13日  苏组通〔2007〕36号)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优秀青年人才上岗(以下简称“双推”)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加强党的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共青团组织培养开发青年人才资源的重要渠道。1996年市委组织部、团市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双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1996〕13号)以来,“双推”已成为我市“党建带团建”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全市形成了各级党团组织重视、关心培养团员青年的良好氛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党员、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双推”工作,提升“党建带团建”整体水平,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经济工委、共青团苏州市委决定,在全市党团组织中深入开展以“把青年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促进青年人才创一流工作业绩;把青年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促进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双促”工作。
把青年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对于壮大党的力量,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把青年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是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工作能力,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促进青年人才创一流工作业绩,促进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促进苏州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的内在要求。“双培双促”是“双推”工作的继续和深化,是服务和促进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助手和后备军作用,进一步夯实党的青年群众基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作。
一、把青年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促进青年人才创一流工作业绩
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是党员发展工作的重点。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结构,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把青年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促进青年人才发挥潜力,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1.强化规范意识,切实把好质量关。坚持凡是有青年的地方党团组织都应开展“双推”工作;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青年都应纳入“双推”范围;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100%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35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和优秀青年人才上岗都应经过所在团组织推荐,选拔年轻后备干部应注重从优秀青年人才中物色。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团组织,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推优”对象应限定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内若该团员未进入党校学习或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认。“推优”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一律取消“推优”资格。
2.强化拓展意识,集中精力重点突破。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以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尤其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为重点,发掘培养先进分子作党的发展对象。通过开展“双培双促”工作,培养发掘“两新”组织中的管理人才、科技骨干和生产一线的青年优秀员工,教育引导他们为服务企业发展和青年成长成才贡献力量;培养支持“两新”组织团务工作者,团组织或青年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列为发展党员重点培养对象;根据“两新”组织的特点,坚持“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各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党团活动,使更多的团员青年了解党、认识党、热爱党、追随党,扩大党的影响面;在外来流动团员青年中积极探索开展“推优”工作。
3.强化源头意识,确保长效发展。各级党团组织要重视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开展“推优”工作,充分发挥中学生团校在帮助中学生树立理想信念、培养团员意识、提高综合素质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党在我心中”、“我与祖国共奋进”等主题活动。针对当代大学生特点,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党员标准,特别是党员政治标准,防止简单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大学生入党的唯一条件。
二、把青年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促进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1.重点培育、有序发展。把青年党员、优秀团干部的培训纳入党团组织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青年党员、优秀团干部到党校、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增强理论修养、提高政治素质、优化知识结构。通过挂职、蹲点、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使青年党员、优秀团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接受锻炼、丰富阅历、增长才干。有计划地开展团干部发展导航工作,从团干部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个性特征出发,通过任职资格培训、导师带徒制、年度考察制、论坛制等方式对团干部进行全面培养,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工作、竭诚服务青年”的团干部队伍。
2.广泛凝聚、切实服务。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探索党团组织联系、服务青年党员的新渠道、新方式,通过开展青年党员形象大讨论、向先进典型学习等活动,引导青年党员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积极投身党员先锋实践活动,努力成为“富民的领路人、发展的带头人、创新的先行人、和谐的引导人”;加强青联、学联、青商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青年组织和社团建设,使之成为青年党员集聚、活跃的“人才高地”;全面推进党员服务中心、青年中心建设,注意整合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以党员服务中心建设带动青年中心建设,以青年中心建设丰富党员服务中心建设的内涵,把党员服务中心、青年中心建设成为新形势下党团组织领导下的服务党员、团员和广大群众的新平台。
3.选树典型、营造氛围。针对青年党员群体工作领域的拓展,努力把各行各业的青年党员纳入党团组织的表彰激励范围;通过各类评选,广泛发现优秀青年党员;通过表彰奖励,对优秀青年党员的成就进行社会评价和认定;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各类优秀青年党员、优秀青年党员群体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发挥青年党员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对“双培双促”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开展“双培双促”工作是一项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主抓日常的工作,各级党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真正做到“培”出典型,“促”出成效。
1.坚持目标管理。各级党委要把“双培双促”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党建带团建”的重要内容,实行工作目标管理,会同团组织共同研究制定和落实年度目标计划,使“双培双促”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和相应的责任人。
2.坚持教育培养。各级党团组织要坚持“重在培养”,始终把对青年人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青年党员的经常性教育有效地贯穿于“双培双促”工作的全过程,广开渠道,多措并举,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抓好教育和培养工作,形成“双培双促”的浓厚氛围。
3.坚持规范操作。各级党团组织要认真落实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党组织要帮助指导团组织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加强对“双培双促”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党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2011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1〕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工程会议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增强全市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苏州正处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我市的综合实力在转型升级中迈上新台阶,人民生活在富民强市中实现新提高,城乡建设在一体发展中呈现新亮点,党的建设在开拓奋进中得到新加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员的流动性不断加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大量涌现,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形势给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近年来,我市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的组织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发展党员工作源头不足;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的力量薄弱;部分高校发展学生党员速度偏快,给后续管理带来难题;基层党务干部配备不足,党务力量有待加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全市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的新趋势,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快推进我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苏州“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基本要求: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全市“三区三城”建设的总目标和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确保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2.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要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并注意总结提炼突出苏州特色、体现苏州先锋模范核心价值的党员标准,赋予党员新的时代内涵。
3.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要着眼于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注意在重点领域、重点对象中发展党员,同时兼顾各个领域,均衡推进。
4.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着眼于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后备队伍,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通过深化“双培双促”等工作,不断提高后备力量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把握发展党员工作重点
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适应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态势,以坚持标准为前提,着力改善党员队伍结构,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紧紧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开展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入党,努力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重要部门有党员。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从回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致富能手、行业协会会员以及外出务工返乡青年中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在有文化、有专长、“双带”能力强的“一线人员”中发展党员。
二是重视做好在中、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适应苏州“三区三城”建设需要,进一步营造鼓励中、青年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把青壮年优秀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注意将过分强调在35岁以下青年人中发展党员,向重点在中、青年骨干中发展党员的方向转变。要重点关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通过专人负责,引导他们在政治上不断向党组织靠拢。
三是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等多种途径,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注意在没有党员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为党组织的建立和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四是注重提高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党员质量。防止简单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唯一条件,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提高大学生党员质量。抓好入党前培训和新党员教育,注意将组织纪律教育作为重点内容,引导大学生党员掌握组织关系、组织生活、党员党籍的管理常识,使他们成为“对党员身份负责”的自觉责任主体。同时,要防止在毕业班学生中“突击”发展和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断档”现象的发生。
五是积极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外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发展党员工作范围,主动承担起培养教育的职责。流入地党组织与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联系,做好对流动人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衔接工作。
四、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在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等现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建设,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1.建立发展党员年度规划制度。为提升发展党员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按照“一年一规划”的原则,加强宏观指导和计划引导。每年底,全市各级党组织自下而上报审次年发展党员计划,市委组织部将综合人口数量、发展惯性、结构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规划。通过变长期规划为短期调控,进一步提高宏观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认证制度。分层、分批组织各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命题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考试》,取得履职资格;新任职的党务干部应在上任后的半年内参加资格考试,取得履职资格。履职资格的取得要纳入党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与评优评先挂钩,确保党务工作者对发展党员相关业务知识准确掌握。
3.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分环节确定责任主体,一旦出现工作过失,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党组织和上级审批党(工)委,取消本年度党内评优资格。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纪律、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4.建立分级分类的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按照发展党员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不同要求,将发展党员档案分为培养期档案、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党员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四种类型。遵循不同类型档案材料产生的规律,根据不同材料的性质和特点,由便于收集、管理的党组织分级负责,进一步规范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为党员发展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1.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市委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上报市委组织部,为制定全市发展党员年度规划提供依据。
2.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特别是兼职书记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全市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发展党员工作者队伍。
3.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市委直属单位党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地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主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4.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创新性研究。要注意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将发展党员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谋划,置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全过程进行考量。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认证制度的
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1〕63号)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工作者中实行履职资格认证制度。
一、目的意义
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是党务工作者具备发展党员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的证明,是从事发展党员工作资格的凭证,是加强党务工作者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认证制度,对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健全党务工作者管理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与时俱进地引入履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具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发展党员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水平。
二、参加履职资格认证的对象
1.各县级市、区委组织部门组织(党管)科(处)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
2.市委其他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下属党组织的组织(人事)处(部)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
3.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干事;
4.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党组织书记或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5.非公经济党建工作指导员;
6.参与发展党员工作的其他党务工作者,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取得履职资格的条件及其要求
上述各类参加履职资格认证的对象均须通过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命题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考试》,取得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证书,才可从事发展党员相关工作。
上述对象中,现任第1、2、3类党务工作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履职资格证书;现任的第4、6类党务工作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履职资格证书;各级非公经济党建工作指导员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取得履职资格证书。新任职党务工作者须在上任后的6个月内取得履职资格证书。
参加资格考试3次仍未通过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履职资格的党务工作者,市委组织部将下发发展党员工作业务诫勉通知,并要求诫勉对象参加诫勉集训。诫勉集训后仍未通过考试的党务工作者,通过民主评议程序,年度民主评议定格为“不合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将作为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未取得履职资格的组织工作条线党务工作者和各级党组织书记不得参加市、县级市(区)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
四、参加履职资格考试的步骤
资格考试分机考、书面考试、网考三种类型,由参加考试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具有计算机基本操作水平的应考人员可参加机考;操作计算机确有困难的应考人员可参加书面考试;长期在外地工作、不方便回苏参加考试的特殊对象可参加网考。
应考人员在参加考试前可在苏州党建网站发展党员履职资格考试网页参加模拟测试,以适应考题类型,自测答题水平;也可直接参加考试,考试步骤如下:
1.组织报名。履职资格认证考试的报名方式分单位组织和个人预约两种形式,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自由选择。如应考人数较多,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与所在地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确定考试时间,集中组织人员完成考试;应考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应考人员提前向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预约考试时间。参加网考的人员应登陆履职资格考试网页申请网考资格。
2.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前往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完成书面考试或机考;参加网考的应试人员获取网考申请批准后,登陆履职资格考试网考页面完成试题。资格考试分选择题、判断题两种类型,共50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80分以上为合格。
3.取得证书。各地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书寄送至考试合格的应试人员手中。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管理考核。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认证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对党务工作者的考核,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要按照全市工作时序,分批、分层次组织现任各级党务工作者参加考试,并根据实际,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对新任党务工作者的履职资格管理。
2.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各单位要重视考前培训工作,引导党务干部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基层党支部书记,特别是兼职书记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集中授课、模拟测试、业务检查等方式,督促他们准确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要以建立履职资格认证制度为契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党务工作者,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帮助解决问题、提高认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应的责任。
 
 
苏州市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
(2015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5〕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为党员发展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要遵循分级管理、严谨规范、全面真实的原则开展。
(1)分级管理的原则。遵循档案材料产生的规律,根据不同材料的性质和特点,由便于收集、管理的党组织分级负责,以方便保管和查阅。
(2)严谨规范的原则。发展党员工作业务性强,程序复杂,材料多样,各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规范和各自的职责要求,严谨细致地做好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3)全面真实的原则。党员发展材料档案关系着党员的政治身份,是反映党员入党动机、政治立场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党员政治生命负责的态度,确保材料的全面和真实。
第三条  发展党员档案收集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和组织人事政策开展工作。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受党内有关法纪、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常规程序开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按细则颁布前程序发展、特殊情况下发展和追认为共产党员的材料归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重要的结论性材料归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
 
第二章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分类及归档范围
 
第五条  按照发展党员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不同要求,发展党员档案分为培养期档案、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党员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四种类型。
第六条  培养期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前,所有材料的集合,即培养期档案。支部收到申请入党人的书面入党申请书后,就应为其建立专门的培养期档案,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党员本人提供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个人情况汇报;
(3)思想汇报;
(4)转正申请书。
2.归入《发展党员考察表》的材料
(1)递交申请书后的谈话记录;
(2)征求意见座谈会记录;
(3)政审材料;
(4)预审材料;
(5)公示材料;
(6)标准化培训材料。
3.入党志愿书
4.其他材料
(1)党员推荐材料;
(2)群团组织推优材料;
(3)票决材料;
(4)党员承诺书。
第七条  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预备党员转正后,以下材料应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1)入党申请书;
(2)《发展党员考察表》;
(3)部分思想汇报(能体现党员思想认识中党组织未掌握情况的思想汇报归入人事档案,如无,不作必须归档要求);
(4)《入党志愿书》;
(5)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6)党员承诺书。
第八条  党员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员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格的基层党(工)委保存。包含的材料与“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相同。党员一旦建立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应及时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并归入人事档案卷宗。
第九条  工作资料档案。培养期档案中不存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保存的材料及党员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过程性材料,支部应建立工作资料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作长期保存。
第十条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等),应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在发展过程中去世,不再继续办理入党手续,已产生的材料由各支部保存备查。
 
 
第三章  档案收集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责任部门为基层党支部,责任人为支部组织委员;不设支委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
第十三条  不同阶段产生的发展党员材料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或党组织负责管理。
(1)党员培养期档案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管理,各地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确定管理部门,责任人为支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组织委员(不设支委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
(2)党员转正后,由具备管档资格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
(3)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格的基层党(工)委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
(4)工作资料档案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不设组织(人事)部门的党组织,责任人为党组织书记。
 
第四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十四条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部门或党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作不同时期的党员发展档案材料,建立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或党组织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督促档案材料收集部门或党组织及时将材料归档。
第十六条  材料归入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前,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党(工)委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市委直属党(工)委组织部门要进行检查,并分别在《发展党员考察表》上签字确认。确保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材料齐全。
第十七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和复制人姓名,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五章  档案材料遗失的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党员档案材料遗失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确认党员身份,并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非领导干部党员,平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现实表现符合党员标准的,如无法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补齐材料,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分两个步骤开展工作。一是认定党员身份:收集发展入党当年的党员花名册、发展其入党的支部负责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证明中任何两类材料和上级党(工)委审批记录(包括吸收为预备党员和转正),即可初步认定其党员身份,支部大会讨论同意;二是补齐材料:补填入党志愿书,相关材料报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组织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发展过程中发生材料遗失的,要补齐所有材料,并注明为后补材料,经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组织部门审核,方可继续发展程序。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材料形成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不准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4.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按照《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试行)》(苏组通〔2011〕65号)同时废止。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
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31日  苏组通〔2015〕78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发展党员工作,切实提高各级党务工作者责任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程度,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进一步提升全市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从严管理原则。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确保过程严谨、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实事求是原则。追究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人责任,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立足教育原则。要将过失惩戒与加强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对过失人员的教育转化,引导他们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
4.民主监督原则。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增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和工作透明度,引导党员群众参与监督,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三、责任主体的确定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分环节确定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应的责任人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见附件)。
发展党员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见《苏州市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暂行规定》。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于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非主观意愿造成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合要求、档案材料保存不善等问题的责任人,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分管领导要在责任认定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过民主评议程序,本年度民主评议定格为“不合格”,根据本人态度,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置。
(二)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
各地各单位要把下属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考核,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手续不齐备、材料不规范等问题的党组织和进行审批的上级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党内评优资格。
五、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准确掌握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要求。通过责任感和业务水平的“双提升”,减少并最终杜绝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发生。
2.防微杜渐,加强督查。各县级市、区组织部门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督查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业务督导。注意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注意总结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热点难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
3.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各级党组织在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一旦发现问题,要开展严谨细致的调查,在取证、定性、处理的每个环节都要有理有据,并有材料记录。
4.注意总结,抓好落实。各级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制度。用制度理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在加强过失惩戒的同时,也要注意典型引路,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模式,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附件: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分解表(略,见本书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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