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家荣 林菁艺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文章授权转自:《云南教育》2020.10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第59批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基础教育第三方评估机构能力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2020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重大部署,构建了中国特色教育督导的制度框架,创新了教育督导工作的实践路径,明确了教育督导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对加快推动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教育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基于此,教育督导从线性模式向系统模式发展已成为必然, 《意见》也充分彰显了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系统模式。
首先,高度重视政策设计的关联性。
其次,充分关注教育督导各项改革举措的耦合性。
再次,强化实践运行的协调性。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教育督导部门作为行政权力机构,加大放权已成为必然趋势。《意见》的核心理念是让教育督导“长牙齿”,这与放权的价值导向并不冲突,而是在加大放权的框架下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的“督政”功能。
首先,强化各级督导部门的功能作用。
其次,重视专业机构职能发挥。
再次,重视督学的专业能力。
行政模式与法治模式有交叉的部分,但两者并不是同一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教育督导要提升权威性和公信力,仅靠行政权力、命令检查是不行的,教育督导需要有法可依、依法执行,严格遵循《教育督导条例》,按照教育督导的法定职责督导,在特定范围内实施督导,全过程公开透明、不偏不倚,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督导不仅要客观评价目标是否达成,给被评价者一个“三六九等”,还要评价结果与目标之间的距离以及形成这个距离背后的相关影响因素,并为被评价者今后改进提出科学依据和合理性参考。教育督导应不只在一个阶段上进行终结性评价,更要关注过程、分析原因、面向未来。《意见》在指导思想中,就将“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作为构建过程性督导模式的重要原则,旨在将教育督导引向过程模式的发展轨道。
(完整内容见上图)
《教育督导条例》规定, “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意见》也明确提出“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目的在于减少教育督导实施过程中的外部影响,确保“高利害性”督导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一是积极用标准预设独立性。
二是善于用委托第三方的形式提升独立性。
三是善于用督学专家提升独立性。
四是积极创新机制确保独立性。
随着教育督导高利害性、复杂性、深入性、规范性的发展,提升督导专业化水平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首先,完善分类督导专家队伍建设。
其次,加强对督导专家的培训。
再次,加快促进督导队伍的专门化。
随着督政、督学、监测、评估一体化的现代督导体系的发展,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势在必行。首先,加强教育督导的理论研究。
其次,加强教育督导的政策研究。
再次,加强教育督导技术研究。
最后,加强督导的实践研究。
加快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督导评估监测的深入融合,构建“互联网+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发展模式,加快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和信息化工具的研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区域教育督导评估或督导评估项目的信息化网络,建立督导评估信息化数据采集分析平台,完善督导评估数据库和数据模型,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分析和使用,善于运用数据对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善于运用数据分析预测对教育政策和决策作出科学合理的支撑。
(完整内容见上图)
编辑丨周利
审核丨羊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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